原標題:制定實施工作細則 清退非法集資資金
省政府近日印發《山西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其中明確,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
經調查認定,被調查對象行為屬於非法集資的,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的需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採取下列措施:責令立即停止有關非法活動;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産等。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産用於清退集資資金。
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非法集資資金餘額;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産及其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産;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經濟利益;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産。 (何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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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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