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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治水”給各級負責人定下硬指標

2022年05月27日 08:31:35 來源: 山西晚報

  原標題:壓實各地黨委和政府改善轄區水環境品質主體責任

  山西“治水”給各級負責人定下硬指標

  5月25日,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臺《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詳細列出全省11個設區市及其所轄縣(市、區)有關黨政領導幹部在推動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水環境品質目標中失職失責行為的問責清單,進一步壓實各地黨委和政府改善轄區水環境品質的主體責任。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副縣(市、區)長實施問責: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未達考核要求;所屬轄區位于地表水國考斷面控制單元范圍內,且相關地表水國考斷面水質連續兩季度不達標;轄區內地下水水質年均值不達標國考區域點位數量增加或地下水水位下降0.5米以上。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對負有責任的縣(市、區)長實施問責:轄區內因非自然因素、非地質因素導致縣級飲用水水源地水質超標;所屬轄區位于地表水國考斷面控制單元范圍內,相關地表水國考斷面水質未達年度考核目標且為輕度及以上污染;轄區內地下水水質年均值不達標國考區域點位數量增加且地下水水位下降1米以上。

  在年度考核中,縣(市、區)連續兩年地表水國考斷面水質未達年度考核目標且為輕度及以上污染,或者連續兩年地下水水質年均值不達標國考區域點位數量增加且地下水水位下降1米以上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縣(市、區)委書記實施問責。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副市長實施問責:在地級及以上城市國家地表水考核斷面水環境品質排名通報中,全年1-12月份水環境品質狀況排入後十名,且同比上年度無改善;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未達考核要求;轄區內有地表水國考斷面全年水質均值為劣Ⅴ類;轄區內有兩個及以上地表水國考斷面水質未達年度考核目標且為輕度及以上污染;轄區內地下水水質年均值不達標國考區域點位數量增加2個及以上,或者地下水水位下降0.5米以上的點位達到2個及以上。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市長實施問責:轄區內因非自然因素、非地質因素導致市級飲用水水源地水質超標;在地級及以上城市國家地表水考核斷面水環境品質排名通報中,連續兩年全年水環境品質狀況排入後十名,且連續兩年無改善;轄區內有兩個及以上地表水國考斷面全年水質均值為劣Ⅴ類;在年度考核中,未完成水環境品質約束性指標任務或水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轄區內地下水水質年均值不達標國考區域點位數量增加2個及以上,且地下水水位下降1米以上的點位達到2個及以上。

  設區市連續兩年水環境品質約束性指標任務和水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未完成,或者連續兩年地下水水質年均值不達標國考區域點位數量增加2個及以上,且地下水水位下降1米以上的點位達到2個及以上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市委書記實施問責。

  另外,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未完成國考斷面水質目標或水環境約束性指標任務的,可不予問責或免予問責。因轄區外上游水質影響導致未完成國考斷面水質目標或水環境約束性指標任務的,可從輕或者減輕問責。(記者 薛建英)

[編輯: 王夢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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