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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發布風險警示:保單代簽名不等於保險合同無效

2021年11月01日 08:04:50 來源: 太原晚報

  原標題: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發布風險警示:保單代簽名不等於保險合同無效

  代簽名一直是保險行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較常見的是保險代理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或投保人代替被保險人簽名。10月29日,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發布風險警示,保單代簽名不等於保險合同無效。

  近期,個別保險消費者因個人經濟狀況或受網絡平台誤導,向保險公司提出退保申請。投保人退保時,多以保險公司銷售人員銷售誤導、代簽名或投保人未收到保險合同等為由,申請全額退保。但在訴訟過程中,卻無法向法院提供有效證據。相反,自己在投保期間的繳費等行為,將被視為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的有力證據。

  就此,省保險行業協會以典型案例進行了説明。2016年6月,投保人楊女士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年金保險,年繳保費15萬元,繳費期間10年。2020年3月,楊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退保。楊女士已繳納保費60萬元,從保險公司領取分紅2萬餘元,用保單貸款21萬元。她要求承保公司在所繳保費60萬元項目下,扣除分紅和貸款後,退回剩餘金額36萬餘元。保險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係各自真實意願的表達,合同真實有效,且只能按照合同約定,通過核算分紅、貸款等金額後,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9萬餘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楊女士向法院起訴,以保險代理人代為簽名為由,訴請保險公司予以退保。

  按照《保險法》,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所以,法院審理認為,不支持楊女士的退保要求。

  省保險行業協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要根據自身健康狀況和經濟能力,合理投保,切忌盲從;投保過程中,認真閱讀保險條款,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為減少因代簽名而引發的糾紛,保險人應嚴格把好承保關,盡量避免在投保過程中出現代簽名現象。投保人也應本着對自己負責的態度,認真嚴肅地履行投保行為。一旦發生糾紛,可向保險行業協會投訴反映情況,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記者 梁丹 馬向敏)

[編輯: 王俊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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