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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木:中國國家安全哲學

2014年04月16日 14:05:39 來源: 新華國際

    在以往形而上的學科中,少有對國家安全問題,尤其少有對中國國家安全問題的學理性研究。這是由于現實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對此問題提出特別的需要。國家安全問題與其他一切學科一樣,都有自身認識發生和發展的思想體係。認識發生和發展的問題,屬哲學的范疇。由此本文提出“中國國家安全哲學”的概念並以此作為研究的內容。

    1.認識發生原點:國家、國家主權與國家安全

    研究“國家安全”,最不能回避的基本概念首先是“國家”和“國家主權”。

    現代意義上的“國家”概念,是商品經濟條件下産生的認識。與自然經濟條件下的“國家”不同,在這裏“國” (state )並不是“家”(family)的放大形式,而是“生活在地球表面特定部分、在法律上組織起來並具有自己政府的人的聯合”在這裏,人是國家組織的基礎單元。

    在中世紀,神及君權神授的觀念佔支配地位。“國”是“家”的集合體,君主是家長的集合和放大,因而,現代國家觀念在中世紀難以形成。真正並具有人本意識的國家觀念,出現在中世紀歐洲王權衰落和資産階級革命時期。這一時期,歐洲出現了如英國的洛克、霍布斯,法國的孟德斯鳩、盧梭,美國的潘恩等一大批傑出的思想家。他們從不同的角度提出這樣的看法,即:國家是社會個人和社會團體為共存而相互契約的結果;契約是社會每個個人自然權利相互讓渡後的結合,這種結合的最高的表現是人民主權;國家主權是人民主權的外觀形式,是一國人民的自然權利的最集中的表現。從自然法的原則中派生出人的許多自然權利,人權是人的自然權利的總和,它包括人的生存權和不妨害他人的發展權。國家主權是社會個人自然權利的集合體,也是全體國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集合體。換言之,全體國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相互依存並作為不可分割的兩部分統一于國家主權的概念之中。盡管他們在對國家起源和對主權的認識上有所差異,但他們的上述理論對後來國家觀念及作為國際法基礎理論的關于“國家基本權利”理論原則的形成産生了決定性的影響。

    根據國際法,國家所享有的必需的最為重要的權利是國家基本權利,由于國家享有這些權利才被承認為國家。“哲學上的理論是,國家參加國際社會是基于它們的基本權利得到承認和接受。國家主權的觀念的發展增強了這種理論。”

    在國際法中,國家主權是國家的最基本的屬性,也是國家自然權利。由此便引申出國家其他四方面的基本權利:一、獨立權;二、平等權;三、自保權;四、對內最高管轄權。這四大權利實際上分為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獨立權和平等權是國家主權的國際存在並發揮相應作用的必要前提,是國家主權在國際關係中的最基本的體現;自保權是國家主權在國際關係中的安全保證。對內最高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國內體現。這幾方面權利缺一不可地支撐著國家主權的完整存在。

    綜上可見,“國家”、“國家主權”是“國家安全”概念發生的認識原點。主權中的“自保權”與由此引申出的“國家安全”概念之間有著內在的邏輯聯繫:國家安全的最高目標是保衛國家主權,而保衛國家主權的最高表現則是保衛國家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由此推理,“國家安全”──不同于“公共安全”──就不應當是一個涉及社會個體安全的概念,而應當是一個只涉及國家及國家主權安危的概念:“國家安全”也不僅僅是國家主權中自保權存在的一種狀態,它更是國民集體要求保衛自身生存和發展安全權利即自保權的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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