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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將霾納氣象災害引關注 專家持不同觀點

2016年12月15日 10:26:48 來源: 新京報

16日夜間起,華北中南部將再迎一次持續重污染過程。據中央氣象臺預報,16日夜間起,華北中南部、黃淮北部等地靜穩形勢再次建立,將出現持續性霧、霾天氣,21日白天開始自北向南逐漸減弱消散。

霧霾到底是氣象災害還是人為污染?近日,北京市將霾寫入《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簡稱《條例》)引發氣象、環保方面專家的討論。

部分專家認為,人類活動排放大量污染物是造成霾的根本內因,霾的本質是污染,與自然災害有著根本區別。甚至有專家提出,將霾列為氣象災害,會造成污染者可以“依法脫責”等問題,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

對此,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中國工程院院士徐祥德等專家給出了不同意見。徐祥德表示,霾的發生發展既有自然因素(適宜的氣象條件),也有人為的影響(污染物),自然因素是內因,人為影響是外因,相互影響、互為作用,人為影響加劇了霾的危害與影響,並形成重污染天氣。

李小娟表示,北京的立法意圖是為了強化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健全本市防災減災體係,提升應急處置和城市治理能力。將霾列入氣象災害范疇,不改變“政府統籌、部門各負其責”現有治理的工作格局。

焦點

霾是氣象現象還是人為污染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柴發合表示,《氣象法》中,“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幹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其中不包括“霾”。

資深環境法專家呂忠梅表示,如果將以氣象變化方式表現的污染——“霾”定義為氣象災害,那麼以大氣污染的其他形式如酸雨、光化學煙霧等,是否都要定義為氣象災害?“如果這樣,幾乎所有的環境污染都可以納入’自然災害’的范疇。”呂忠梅認為,這十分荒唐。

中國工程院院士徐祥德則表示,霾是一種天氣現象,自古就有,氣象部門一直承擔著觀測、預報預警職責。工業革命前,影響霾的氣溶膠粒子主要是土壤、沙塵、火山灰、岩石和海鹽等自然粒子和各種燃燒灰燼物質。現階段,霾是復雜的氣象條件加人為污染造成的。

他認為,氣象災害由氣象因素、孕災環境、承災體三方面構成。天氣現象如霧霾等是災害的觸發因素;孕災環境主要指經緯度、地形地貌等;承災體主要指人和人造設施,三者共同作用才構成氣象災害。霧霾等天氣現象不能等同于氣象災害本身。

是否會影響大氣污染治理

柴發合認為,將霾列入氣象災害范疇,強調“霾”的氣象因素,誇大氣象影響、掩蓋人為排放引起大氣污染的本質問題,嚴重誤導社會公眾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認知。

此外,將“霾”納入“氣象災害”范疇,很可能給人造成政府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有意“靠天吃飯”、推卸責任的印象,削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效果,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對此,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表示,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在對《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曾對霾入法提出異議。

但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的立法意圖是為了強化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健全本市防災減災體係,提升應急處置和城市治理能力。

李小娟表示,《條例》不是給某一個部門立法,而是結合北京實際情況制定的綜合性防災減災地方性法規,隱患治理主體責任在政府。將霾列入氣象災害范疇,不改變“政府統籌、部門各負其責”現有治理的工作格局。

與大氣污染防治法是否矛盾

柴發合表示,《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保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開展“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職能分工、管理制度。《條例》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之外另行設立預警、應急管理制度,將環保等部門應對重污染天氣的法定職責,籠統歸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這些規定將使已經明確的法定職責模糊化,在實踐中將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幹擾、掣肘。

“霾是可以防治的,而氣象災害只能通過各種防禦措施盡量避免和減輕災害帶來的損失,無法從根本上進行防治。”北京環境與公眾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説,將霾列入氣象災害,將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帶來混亂。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淩表示,《條例》從氣象部門做好霾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予以規范,提供科學支撐,並未突破《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職責。她認為,《條例》細化了各部門職責,將環保、氣象部門以往分工合作機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予以固化,有利于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

原標題:北京擬將霾納災害引爭議 專家:會使污染者依法脫責

【糾錯】 [責任編輯: 華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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