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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回應"老虎傷人"事件:消費者違規≠經營者無責

2016年10月23日 08:46:37 來源: 工人日報

  “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3個月後,受傷遊客首次向動物園提出賠償要求,而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則表示自己沒有責任,不需要賠償,即使賠也是出于人道主義補償。10月20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負責人表示,在經營行為中,保護消費者安全是經營者的第一責任;在責任主體中,經營者是保護消費者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消費者“違規”不等于經營者無責。

  根據北京市延慶區委宣傳部的消息,造成一死一傷的猛虎傷人事件,是當事遊客在自駕車遊覽猛獸區時私自下車,突遭老虎攻擊所致。動物園曾與遊客簽署《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協議書》,“進入園區的自駕車主必須遵守以下規定,猛獸區必須關好、鎖好車門、車窗,禁止投喂食物,嚴禁下車”、“如因違反上述規定發生的車輛損傷和人員傷害,自駕車主應負相應的責任”。

  對此,中消協法律部負責人表示,保障消費者安全是經營者的首要義務,經營者安全保障責任必須落實到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在自駕車遊覽過程中,可能發生車輛受損、機械故障、遊客患病、生理需要等需開門求助的情形,致使消費者暴露在兇猛動物攻擊范圍內。作為組織開展高度危險遊覽項目的經營者,僅發放警示説明、簽訂協議書是不夠的,對于涉及消費者生命的重大事項,應當採取與危險程度相當的更有效措施,如對車輛加裝防護裝置、挖掘隔離壕溝、配備自衛工具等。同時應設置救生員,配置麻醉槍等設備。”中消協法律部負責人説。

  該負責人進一步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即便雙方簽訂了協議,但其中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應屬于無效條款。(楊召奎)

【糾錯】 [責任編輯: 馮文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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