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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體制待改革:既要嚴監管 也要撤“籬笆”

2016年08月28日 08:07:18 來源: 人民日報

  站在全局算大賬,找到各方利益平衡點,既要嚴監管,也要撤“籬笆”,給糧食收購各類市場主體更大空間

  南方到了早稻收購時節。前兩天,家鄉親戚來電話訴説:奇怪!今年怎麼沒有糧販到府了?不會像以前那樣到糧站排長隊賣糧吧?

  親戚種的地不多,對他來説糧食賣給糧販更方便。他説,糧站收糧,對容重、水分等要求高,遇上態度不好的,賣糧像求人。而糧販到府收糧,雖然價格稍低點,但晾曬、去雜質等都是糧販們收回去自己幹,農民不用去糧站排長隊看臉色。“少賣糧的錢打一天工就補上了,但能少受好多罪。”

  到府收購的糧販少了,可能有許多原因,但辦證難應是原因之一。這讓人想起不久前某地農民因無證收購玉米被判刑的案子。不少人認為,個體糧販從農民手裏收糧,再賣給糧站賺點差價,因而入刑小題大做。也有人追問,能不能降低準入門檻,給糧食收購各類市場主體更大的空間?這些聲音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各界對繼續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期待。

  實際上,從1995年取消糧票徹底結束40年的糧食統購統銷制度,到2004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全面放開糧食購銷市場,我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步子不小。這些年,糧食企業、糧食經紀人等新型市場主體快速發展,為暢通糧食流通渠道、方便農民售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內外糧價倒挂、糧食庫存居高不下等新問題、新情況的出現,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糧食流通沒有門檻不行。按照現行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資金籌措能力,具有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具備相應的糧食質檢和保管能力,必須經審批取得許可。在實際操作中,許多地方還規定要有固定的場所、收購點、數量不低的注冊資金等。達到這些要求,對糧食購銷企業來説可能不是很難,但很多個體糧食經紀人根本達不到,而農民又很需要他們,因此個體糧販無證收糧現象在農村較為普遍。

  糧食經紀人收糧,最後還是賣給糧站、糧企,只要引導好、監管好,不僅不會影響糧食流通市場秩序,反而是糧食購銷市場主體的有益補充。在大力推進簡政放權的當下,糧販辦收糧許可證的門檻能不能降低點?辦理手續能否更便捷?能否由許可證制改為備案登記制?這些問題,都值得有關部門好好研究。

  眼下,全面深化改革已步入攻堅期,改革要精準對接發展所需、基層所盼、民心所向,才能更好向前推進。實際上,類似糧食經紀人無證收糧,這種群眾有需求、現實中已普遍存在、與現行制度雖有衝突但風險可控的現象,還有不少。堵之可能無功,相反,疏之可能有效。站在全局角度算大賬,找到各方利益平衡點,通過試點、完善,上升為法律法規,這樣深化改革才能找到更多突破口。

  糧食流通既要嚴監管,也要撤“籬笆”。降低收糧許可門檻,才能讓更多糧食經紀人輕裝上陣。當然,改革推進的同時,管理和服務的水準不能降低,如何監管好糧食經紀人,保障好糧農的利益,是下一步努力的方向。作為糧食經紀人等收購主體,也應該在方便農民、賺取合理價差的同時,誠信經營,共同維護好糧食收購市場秩序。

【糾錯】 [責任編輯: 韓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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