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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購物不受新《消法》保護?甘肅省工商局回應

2016年07月27日 07:05:21 來源: 人民網

  微信購物出現糾紛,卻不能受新《消法》保護?甘肅省工商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本網記者採訪時回應,引發熱議的《甘肅省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2016年上半年資訊分析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措辭和表述存在不嚴謹、不完整的問題。許多具有營業執照等合法手續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也通過微信開展銷售活動,這類情況肯定屬于新《消法》規范的范疇。”

  7月21日,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該《報告》中,“微信購物不受《消法》保護,建議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處理”的表述,引發爭議。哪些微信購物行為不受新《消法》保護?原因和依據為何?消費者面臨糾紛時又該如何維權?為此,記者展開了相關採訪

  甘肅省工商局法規處的相關負責人認為,應該對微信購物行為進行分類,以判斷是否適用新《消法》的調整。

  適用新《消法》的調整的微信網購行為包括:第一,取得合法資格的市場主體通過微信進行交易。第二,在取得合法資格的微店(第三方交易平臺)上進行的交易。由于銷售方開設微店的目的,是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應當屬于消法調整的范圍。第三,通過微信公眾號的方式推銷産品和進行交易。公眾號面對的不是特定對象,微信用戶根據自身需要選擇商品服務,因此公眾號的行銷行為應當屬于消法調整的范圍。

  “而通過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進行的交易,該種交易的對象為特定對象,屬于個人之間的私人交易,應該屬合同法和民法的規范的范疇,不適用消法來調整和規范。”該負責人解釋。

  微信“朋友圈”中“私人之間的交易”不受新《消法》調整,不代表消費者沒有了維權的法律依據,也並不意味著工商部門不去積極地履行監管的職責。甘肅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同時強調,對微信網購這一不斷發展的新興業態,工商部門持鼓勵歡迎的態度,但也要依法、依職責做好對移動社交平臺上商品銷售等行為的監管工作,與相關監管部門一道,共同維護好規范有序的移動互聯網環境。

  “我國還有其他的一些相應的法律對微信網購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甚至《刑法》。”甘肅正鼎律師事務所高秉明律師認為,微信行銷並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帶,現在已經有微商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被判刑的案例。

  甘肅省消費者協會也提示,在選擇微信購物時,消費者購物後要注意保留購物憑證,比如購買時的聊天記錄、賣家在朋友圈發布的資訊及截屏圖片、運單等,一旦發現自己的消費權益被侵害時,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撥打“12315”投訴熱線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記者柴秋實)

【糾錯】 [責任編輯: 馮文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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