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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劍”向何方 “板子”怎麼打?——聚焦《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四大看點

2016年07月17日 18:46:48 來源: 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17日電題:“利劍”向何方 “板子”怎麼打?——聚焦《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四大看點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朱基釵、羅宇凡、華春雨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專家指出,條例的印發施行,標誌著黨的問責工作進一步規范和強化,再次釋放出全面從嚴治黨的強烈政治信號。條例對誰來問責、對誰問責、什麼情形要問責、如何問責等具體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讓問責工作“有章可循”。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細化具體化,問責的“利劍”指向何方?“板子”怎麼打?“新華視點”記者梳理條例為你一一解讀。

  覆蓋各級黨組織 瞄準“關鍵少數”

  條例: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許可權,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認為,問責條例對問責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確界定,首先明確了問責工作的主體和對象,即誰來問責、對誰問責的問題。“問責的主體是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包括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黨組織。對我們這樣一個擁有8800多萬黨員、440多萬黨組織的執政黨來説,問責工作必須落實分級負責的原則,從中央到地方,層層壓實責任。”

  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級負責的原則,條例把問責的責任不僅落實到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也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工作部門,這是問責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要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的鮮明態度。

  對于“對誰問責”的問題,條例規定包括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

  專家表示,將各級黨組織納入問責對象之中,意味著問責不能只對下級,包括中央部委黨組、省區市黨委也要把自己擺進去。同時,條例還突出強調問責重點是主要負責人,突出了“關鍵少數”,特別是一把手這個“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更成為了問責的重中之重。

  6種問責情形 體現紀法分開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問責作為管黨治黨利器,先後對山西塌方式腐敗、湖南衡陽和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等嚴肅問責。據統計,截至今年5月底,全國共對4.5萬余名黨員幹部作出了責任追究,起到了很強的震懾警示作用。

  在現有500余部黨內法規制度中,與問責相關的共有119部,這些法規制度對事件、事故等行政問責規定多,沒有突出堅持黨的領導、緊扣全面從嚴治黨,問責主體不明確、事項過于原則、方式不統一。條例明確規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有6個方面失職失責的情形,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惡劣的,就要進行嚴肅問責。

  根據條例原文,這6種情形概括起來包括:

  黨的領導弱化,在推進各項建設中,或者處置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等情形;黨的建設缺失,黨組織軟弱渙散,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等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問題;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鬆軟等情形;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等情形;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等。

  辛鳴表示,條例從6個方面具體規定了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失職失責需要問責的情形,前5條是主體內容,第6條是兜底條款,緊扣全面從嚴治黨的方方面面,同時也與行政問責事項區分開來,對引咎辭職、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方式和程式不再重復規定,體現了堅持依規治黨,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的原則。

  7種問責方式 可以合並使用

  現有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14種不同問責方式,包括批評教育、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道歉、誡勉談話、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辭職、免職、降職、黨紀軍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

  條例區分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兩種不同對象,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共7種問責方式: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有3種,包括檢查、通報、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4種,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謝春濤分析指出,這些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也經常使用,問責條例對既有各類問責規定中的問責方式進行了規范。

  條例還規定,這些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謝春濤認為,這主要是考慮到在問責實踐中,有時要進行組織處理,也要給予紀律處分,這時就要將兩種方式合並使用,“雙管齊下”。

  規定問責時限 實行“終身問責”

  條例: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並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辛鳴認為,條例明確規定了問責決定作出後如何執行等細則,特別是要求受到問責的領導幹部書面檢討的同時,還要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可以保證問責達到最終效果。

  “這既體現了‘嚴’和‘實’的精神,也可以通過一個個具體鮮活的案例,發揮警示作用,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真正做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辛鳴説。

  此外,條例特別規定: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對此,謝春濤表示:“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把該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決不能搞下不為例、網開一面,才能不讓問責的利劍生銹,形成破窗效應。”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相關專家最後指出,作為一部黨內問責工作的基礎性法規,條例對問責情形、問責程式等作了明確而原則的規定,目的是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緊密聯繫實際細化問責工作、制定實施辦法、抓好貫徹落實留下余地。

【糾錯】 [責任編輯: 丁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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