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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巡視成果 形成有力震懾——《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係列解讀之五

2015年08月18日 09:48:39 來源: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8月18日電 巡視成果運用,是發揮巡視監督作用、增強巡視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也是維護巡視制度嚴肅性和權威性、保持其強大生命力的重要保證。

  從巡視報告、領導小組聽取匯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聽取匯報,到情況反饋、整改落實、巡視移交、移交後處理、督促整改、整改情況公開等,修訂後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成果運用的各環節工作都提出了明確要求,環環相扣、要求具體,為保障成果運用建立了剛性的制度約束。

  做好分類移交

  根據巡視工作條例,巡視組要針對巡視發現的問題,綜合分析,深度挖掘,按照重點突出、客觀準確、言簡意賅的要求,提出分類處置建議。

  派出巡視組黨組織要及時聽取巡視情況匯報,對巡視成果運用提出具體要求。巡視組要根據派出巡視組黨組織的決定和具體要求,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做好分類移交工作: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部門對巡視移交的專題報告要及時研究,提出處理建議,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參考。

  推動全面整改

  用好巡視成果,發揮好震懾、遏制、治本作用,關鍵在于被巡視地區單位黨委(黨組)要擔負起巡視整改的主體責任,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要擔負起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責任。

  根據巡視工作條例,巡視組要將巡視情況嚴肅認真地向被巡視黨組織和主要負責人反饋,對反饋意見實行被巡視黨組織與巡視組共同簽收制度,立此存照,強化責任。黨委(黨組)要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把責任壓下去、落實到人,推動全面整改。

  巡視整改要貫穿巡視工作全過程,推動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整改情況報告,既要求黨委(黨組)報送,也要求主要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在2個月內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整改結果既在本地區本部門進行黨內通報,又向社會公布,接受黨內、群眾和輿論的監督。

  加強跟蹤督辦

  巡視工作要達到“發現問題、形成震懾”的效果,關鍵在于巡視成果能夠件件有著落。

  根據巡視工作條例,要建立健全移交問題線索定期通報制度,巡視機構積極會同案件監督管理、組織等部門,跟蹤了解移交問題線索辦理情況,確保事事有回音;要積極開展“回頭看”,巡視過後要跟蹤整改情況,對已巡視過的地方或部門殺個回馬槍,看看問題是不是通過整改真的改好了,黨委(黨組)和紀檢監察機構是不是真的把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擔起來了,對整改不力的推動“再整改”,對一些難以發現的問題“再發現”,對尚未深入了解的問題“再了解”,持續形成“再震懾”;要對責任不落實、整改不徹底、效果不明顯、震懾作用不大的,抓住典型、嚴肅問責,決不放過;要通過巡視回訪進一步鞏固巡視整改成果,讓利劍高懸、震懾常在。

【糾錯】 [責任編輯: 王萌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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