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審判:指揮官該為部下的暴行負什麼責?
史無前例的審判
1945年12月5日,美、英、澳三國特派員12人對山下奉文是否有罪的問題進行不記名投票,結果出人預料,12人全部投了“無罪”,山下案眼看就要出現大反轉。宣判到來之前,法官進行秘密投票,這次投票的結果將決定對山下的量刑。12月7日下午2時,審判官宣布開庭並宣讀判決理由書。對於山下案的複雜問題,判決理由書中這樣陳述:“……由於部下一人犯了殘殺或強姦罪,便把指揮官看成殺人犯、強姦犯是不合理的。但……發現了這樣的犯罪行為,指揮官沒有做出有效的努力加以取締,那指揮官……對部隊的不法行為就必須負責……”
隨後,山下等來了法庭對他的最終判決,“……秘密投票的結果,由於審判官的三分之二以上統一,本法庭同意起訴書指控的情形判為有罪,宣告判處絞刑。”據説讀完判決書後,右耳聽力較差的山下沒聽清楚,便詢問坐在他左側的濱本翻譯。濱本告訴他:“是上吊啊!”山下聽後點點頭,默然無語。
1946年2月23日凌晨2時50分,山下奉文被帶往絞刑&上執行死刑。處刑記錄記載:上午3時2分至上午3時23分氣絕,時年60歲。
就在山下奉文被處死的12天前,馬尼拉軍事法庭對“巴丹死亡行軍”的主要責任人本間雅晴下達了死刑判決書,並於4月3日執行槍決。兩人都是日軍侵略東南亞時的高級指揮官,但人們對本間的責任認定和判決幾乎沒有異議,而對山下的判決則歷來不乏爭議,直至今日仍有不少人認為山下死於美軍的“報復”。平心而論,山下奉文案作為二戰結束後對日本戰犯的第一場審判,無論法庭組織還是審判機制都不可能像後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那樣成熟。比如戰犯的辯護人要頂着極大的壓力,身為辯護人之一的利魯在《審判山下》一書中回憶,當時連看守兵都會輕蔑地對他説“你們是那些猴子的辯護人嗎?”這種情況一方面顯得“有欠公允”,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日本軍隊所犯暴行所引起的憎恨和反感。
其次,當時的盟軍對日本軍隊的指揮系統缺乏了解,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參謀的戰爭責任,例如許多屠殺命令是參謀未經指揮官首肯的前提下直接下達的,在馬尼拉和新加坡被判死刑的日軍將領都是為參謀辻政信頂罪之説也並非空穴來風。但是,日軍的戰爭暴行也是具有普遍性的,並非個例或單純的“奉命行事”,作為指揮官的山下奉文只要稍微盡其本職,就能了解這些情況。一位參與審判的律師總結山下説:“他的部隊犯下了罪行,説明他未能有效地控制部隊,這就夠了!……他應該被絞死!”
這也是有特殊意義的一場審判,因為在此之前,從來沒有戰勝國對戰敗國如此高級別的軍官追究過戰爭責任,對山下奉文的公審可謂史無前例。值得一提的是,後來的紐倫堡審判與東京審判中皆適用了山下奉文案中確立的法律原則,馬尼拉審判更像是東京審判的預演。法國歷史學者艾迪安?若代爾在著作《東京審判:被遺忘的紐倫堡》中比較中肯的評價了山下奉文案:“儘管存在最高法院持不同意見法官所指出的那些明顯的司法不公,‘山下奉文判例’仍然是第一例涉及戰爭犯罪中指揮官責任制定義原則的判決。自那以後建立的所有國際法庭都將實施這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