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勇代表建議:職務犯罪財産刑應“全覆蓋” |
新華網北京3月13日電(記者楊金志 仇逸)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應勇説,當前我國刑法對職務犯罪的處罰金、沒收財産等規定較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對犯罪的懲治力度。少數犯罪分子甚至有“一時服刑、刑滿享受”的思想。因此,建議完善相關法律,實現職務犯罪財産刑的全覆蓋,以有效震懾犯罪分子。
應勇説,職務犯罪是最為突出的腐敗現象之一。近年來,我國對職務犯罪的立法日趨完善,審判實踐中也體現了依法從嚴懲治的精神。與此同時,我國刑法對職務犯罪財産刑的規定仍較少,導致職務犯罪適用財産刑的比例偏低。例如,上海法院2010年判處貪污賄賂罪342人,其中適用財産刑的比例為40%;2011年判處278人,適用財産刑的比例為34.9%;2012年判處340人,適用財産刑的比例為33.5%。
我國現行刑法中,對挪用公款罪、介紹賄賂罪、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沒有規定財産刑;對貪污罪和受賄罪處一年至七年、七年至十年、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沒有規定財産刑;對行賄罪只有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可以並處沒收財産,對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沒有規定財産刑。應勇認為,這種刑罰規定已不符合實際需要。
“打蛇打七寸!”應勇説,職務犯罪屬于貪利性犯罪,因此理應更多地適用財産刑。要根據犯罪社會危害程度,適用不同的財産刑,並加大職務犯罪財産刑的適用范圍,提高幅度,這樣可以有效防范和避免犯罪分子案發時轉移財産、刑滿後繼續享用的現象發生。
由此,應勇建議對現行刑法的相關條款作出修改,即不論職務犯罪的輕重均有必要規定相應的財産刑,實現財産刑的“全覆蓋”,以增加違法犯罪成本,從經濟上制裁職務犯罪。
( 編輯: 劉瓊 陶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