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要付約25%的服務費,即便是市場定價,也應該收得敞亮,不能如此稀裏糊涂。
繼汽車“服務費”惹爭議後,房産行業的“服務費”也被曝出。
據紅星新聞5月5日報道,2018年6月巫女士認購了成都溫江金馬鎮“東原·西岸”樓盤兩間商鋪,每間100余萬元,共200余萬。但交款時,每間多了26萬元“服務費”,收據上的印章也不再是開發商,而是變成了房地産經紀公司(也就是房産中介)。雖然也曾産生疑問,但銷售人員解釋是工程款,不影響購房。
無論此舉是為了偷逃稅,還是有其他企圖,這筆高達50余萬元的收費項目到底是何名目,又是誰最終收了這筆錢……這些問題,顯然不能以“不影響交房”就稀裏糊涂地對付過去。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是雙方交易最基本的要求。
就目前看,收取“服務費”的似乎是扮演代銷角色的房産中介。兩間商鋪的總房款才200余萬元,中介服務費竟收52萬元,如果對方明確説明購買商鋪的中介費約25%,那恐怕購房者會做更周全的考量。
可從當事人經歷的整個過程看,幾乎所有流程都是吞吞吐吐、語焉不詳,沒有一方明確説明各自角色。從置業顧問承諾“不影響購房”到回應“這邊是這樣的”;從工作人員表示“不太清楚”到“要聯繫知情人”,完全沒有大額交易該有的清晰、規范、利索。
在網上搜“商鋪+服務費”,類似新聞不少:“在售樓處買商鋪竟被收134萬‘服務費’,事後才知銷售員是中介”“女子花24萬買商鋪,突然發現多收了8萬,經理:那是中介的服務費”……這也反映了商鋪交易中相對普遍的“潛規則”:有些中介機構與開發商相互串通,以開發商的名義直接銷售,卻暗中加上“中介服務費”……也就是從“臺前”躲到“幕後”,故意模糊自身的中介身份。到頭來,這也背離了中介機構的居間服務性質。
在市場交易環節,若中介機構能憑借談判優勢以更優惠的價格來賣房,根據差價來收取服務費用,本無可厚非。前提是,中介機構對購房者應表明服務身份,對各項收費據實以報,徵得客戶在知情條件下的同意,而不是連哄帶騙地簽約。
就眼下看,購房“服務費”跟之前媒體曝出的汽車4S店“金融服務費”有些如出一轍的地方:那就是暗著操作,發票和名目都不規范等。“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這類潛規則的合法性顯然該接受法治審視,有些收費規則也該“明面化”。
鑒于當下商鋪交易中,開發商與中介串通、通過“晦暗操作”隱瞞部分不合理收費項目的現象層出,工商管理部門也不妨及時介入調查——動輒數百萬元的交易,本不該這麼“藏頭露尾”的。而市場交易中,也該少點這樣的潛規則。□吳元中(法律工作者)
-
大數據"坑熟客",技術之罪需規則規避
2018-03-02 08:58:39
-
高品質發展,怎麼消除“遊離感”?
2018-03-02 08:58:39
-
學校只剩一名學生,她卻堅守了18年
2018-03-01 14:40:53
-
有重大變動!騎共用單車的一定要注意了
2018-03-01 14:40:53
-
2018年,樓市會有哪些新變化?
2018-03-01 09: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