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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爪女”被行拘到底冤不冤
2019-02-01 08:50:48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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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網友爆料,早在2013年上海地鐵吃泡椒鳳爪的女子近日又在北京地鐵13號線上吃薩其馬,將食物殘渣掉落一地。北京公交警方于1月30日通報,其間有乘客要求其收拾幹凈,王某揚不但不聽勸阻,還把食品外包裝袋拋棄在車廂內揚長而去。1月29日,王某揚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北京公交警方行政拘留。

  縱觀“鳳爪女”被行政拘留的新聞,諸多網友均表達了“引起極度舒適感”的評論。由此可見,作為具有樸素善惡感、正義觀的人們,早已對曾在地鐵車廂吃鳳爪、麻辣燙、亂扔垃圾,甚至飆臟話的“鳳爪女”痛恨不已,進而認為“鳳爪女”被行拘是咎由自取。當然,也有觀點認為對其實施行拘可能有點嚴厲了。筆者認為,對這種無視公共秩序和公共衛生環境,且屢教不改,持續“作妖”者施加處罰,並無不妥。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者,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不言而喻,主要包括該公共交通工具內部的乘客有序乘坐、通行,環境整潔,行李擺放規范等內容,這是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等交通參與者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

  在一些人看來,在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追逐打鬧、大聲喧嘩且無視制止的,自然屬于擾亂秩序的行為,對其施加治安管理處罰非常必要。而有吃零食、亂扔垃圾等行為的,似乎還不屬于擾亂秩序,即便屬于,也算情節輕微,不該對其施加較為嚴厲的拘留處罰。

  其實,這是對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精神及執法原則的誤讀。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而判斷一個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還需要綜合考量行為人是否具有“前科”、行為的地點、是否認識到錯誤、是否及時彌補損失等因素,進而得出處罰結論。譬如,在飛機上實施追逐打鬧的危害程度顯然比在火車上要嚴重得多。

  具體到吃零食及亂扔垃圾等“鳳爪女現象”,自然需要綜合各種因素來判斷其危害程度。一般來説,我國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並未完全禁止食用包括刺激性氣味的零食,但均嚴格禁止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這應該是很多乘客均明知的事實。由此,亂扔垃圾自然屬于破壞秩序的行為,但其對秩序的破壞程度如何,還要結合交通工具的屬性來判斷。通常而言,火車上有乘務員值守和打掃衛生,而地鐵、飛機等屬于封閉性較強的公共空間,在後兩個場所亂扔垃圾的危害程度無疑更大。

  此外,還應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來判斷。假使行為人無意而為,或者故意而為後在他人或工作人員提醒、勸阻、制止後便及時改正,其主觀惡性無疑較小。而被行拘的“鳳爪女”,卻“前科”累累,不僅故意亂扔垃圾,且在公眾的圍觀和輿論的曝光下有了“表演欲”,飆臟話。不僅無視制止,反而在他人制止後以亂扔垃圾來“對抗”制止。可見其對文明、道德、規則、法律持藐視、抵制、戲弄、對抗的態度。

  那麼,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加以考量,對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大的“鳳爪女”予以拘留並無不妥之處。這也警醒“鳳爪女”,在現代社會,不要指望他人像熟人那樣容忍你的“小惡”。相關部門則勢必改變從熟人社會到陌生人社會過渡期間,對“小惡”道德約束乏力和法律制約不足的尷尬。對于“鳳爪女現象”,理當施行信用懲戒,並敢于“不和稀泥”地對屢教不改的“鳳爪女”予以罰款或拘留,以有效打壓“鳳爪女”的囂張任性,形成勿以惡小而為之的公共意識。 (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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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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