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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呼和浩特10月17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公開判決通遼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高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忱在牙克石市、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以及通遼市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56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被告人高忱具有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等情節,依法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高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高忱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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