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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陳菲、高蕾)記者30日從最高檢獲悉,2019年1至11月,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中,共退回補充偵查428956件次,同比下降2.2%。其中,一次退回補充偵查305781件次,同比下降3.7%;二次退回補充偵查123175件次,同比上升1.7%。
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明確對于不批準逮捕後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制作補充偵查提綱,寫明需要補充偵查的事項、理由、偵查方向、需補充收集的證據及其證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機關。
“從司法實踐看,一個案件經歷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經歷的訴訟環節增多、辦案時間拉長,當事人對司法活動的負面感受也隨之增強,辦案的社會效果變差。”最高檢檢委會專職委員萬春在發布會上説,最高檢在地方調研時發現,有的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率較高;有的案件經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效果仍不理想;有的退回補充偵查提綱制作得較為粗糙,偵查機關難以操作。
萬春表示,檢察機關應進一步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嚴格審查退查的必要性,完善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説理機制,提升退查的實效性和取證的精準度。
“如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都把工作做到極致,案件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貫徹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萬春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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