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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太原12月2日電(記者王菲菲)記者日前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獲悉,《山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應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科技成果轉化公共交易服務平臺。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財政投入,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補助資金、貸款貼息和風險投資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財政經費。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制度,可以設立風險補償金,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對科技成果轉化進行天使投資、風險投資。
此外,條例規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將由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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