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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春11月9日電(記者周立權)11月8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兼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管理委員會主任(曾任遼源市副市長)王藝新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産來源不明一案。對被告人王藝新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同時追繳其受賄犯罪所得、不能説明來源部分財産,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王藝新當庭表示上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藝新在擔任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管委會主任期間,于2014年1月至2月間在未對合作方進行資信調查,未經酒精集團股東會研究決策的情況下,擅自決定與他人合作從事小額貸款等金融業務,將巨額資金出借給個人公司,被人轉出用于償還個人債務,造成經濟損失計人民幣4.4億余元。
被告人王藝新利用擔任吉林省國資委副主任兼酒精集團管委會主任、遼源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于2008年至2013年間,為他人在煤炭供應、生産經營、撥付工程款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收受或者通過高價出售、低價購買房産方式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418萬余元。
被告人王藝新還利用擔任酒精集團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于2014年11月決定將酒精集團子公司國貿公司公款3000萬元出借給他人用于信托理財。
另外,王藝新家庭財産和支出明顯超過家庭收入,差額部分共計人民幣963萬余元不能説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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