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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重慶8月24日電(記者周聞韜)醉酒者發生意外,同桌共飲人是否要擔責?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近日判決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因霍某在兩次飯局中大量飲酒致意外墜河身亡,其親屬將同桌飲酒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經濟損失超百萬元。法院最終判決霍某自身承擔主要責任,同桌飲酒者共同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15日晚,死者霍某應朋友呂某邀請,來到大足某飯店吃烤全羊,同桌易某、胡某等人與其飲酒助興。此後,霍某又來到大足區另一飯店參加朋友莫某、李某等人組成的飯局,當晚霍某獨自一人乘坐計程車回家。次日清晨,霍某被發現在瀨溪河插旗山大橋河段死亡。經公安機關檢驗,霍某體內乙醇含量為293.1㎎/100ml,經調查走訪、現場勘查及屍表檢驗後,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由于共飲人實施飲酒在先行為,産生一種在後的保護義務,即共飲人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包括相互提醒、勸告、通知、協助、照顧等義務。如果共飲人疏于履行這種義務,則存在客觀上的過失,應當對其他共飲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此外,霍某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明知自己酒量大小以及醉酒後可能對本人的健康甚至生命産生危害,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綜合具體案情,法院依法確定霍某自身承擔80%的責任,呂某承擔2.7%的責任即賠償25421元,莫某承擔3.3%的責任即賠償31070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別被判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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