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沙4月25日電(記者陳文廣)湖南隆回縣人民法院日前對被告人龐某青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判處龐某青有期徒刑2年。
據介紹,2018年11月25日,在隆回縣,龐某青與他人乘坐5路公交車去往桃洪鎮時,龐某青要求中途下車,被公交車司機以沒有公交站臺為由拒絕後,龐某青搶抓公交車方向盤,致使實際載客20余人的車輛瞬間失去控制,斜衝出路面,公交車司機採取緊急制動才剎住汽車。車輛開回路面後,龐某青欲再次搶奪方向盤,被他人制止。
法院審理認為,龐某青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