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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重慶12月30日電(記者陳國洲)記者從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了解到,近日,由該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法院判處涉嫌違法排放廢水污染環境的相關企業賠償污染治理、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這是重慶市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
據了解,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線索摸排中發現並查實,四川隆昌紅動玻璃有限公司漁箭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未經處理的含有六價鉻等危險廢物的廢水12噸,造成重慶榮昌區境內通安河等河水嚴重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慶市環境科學研究院評估本次事件定性為(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2018年8月,經訴前公告程式,在沒有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情形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依職權將四川隆昌紅動玻璃有限公司和漁箭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2018年11月22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並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現場旁聽。擔任公益訴訟起訴人的檢察官當庭發表起訴意見,現場説法,警醒被告和所有排污企業擔當社會責任,呼吁全社會共同行動起來,守護綠水青山。
2018年12月20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面支援,判處四川隆昌紅動玻璃有限公司漁箭分公司賠償因其違法排放廢水造成的污染治理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司法鑒定費等合計29.4萬多元,四川隆昌紅動玻璃有限公司對漁箭分公司的賠償義務承擔補充責任。同時,還要求兩公司在30日內在重慶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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