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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瀋陽12月29日電(記者范春生)發生在今年“十一”期間的遼寧省朝陽市淩源第三監獄罪犯脫逃事件等來法律制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認定張貴林、王磊構成脫逃罪,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4年6個月,與前罪沒有執行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均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0月4日淩晨,淩源第三監獄發生兩名罪犯脫逃事件。經過各方不懈努力,10月6日13時15分左右,追捕幹警在河北省平泉市臺頭山鎮燒鍋杖子村將脫逃人員王磊、張貴林相繼抓獲。
12月4日,朝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張貴林、王磊犯脫逃罪,向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貴林、王磊在服刑改造過程中,不思悔改,抗拒改造,破壞監獄設施,脫逃出監獄,均已構成脫逃罪,且係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磊的作用、地位稍次于張貴林。二每人平均係服刑改造期間又犯新罪,依法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本罪所處刑罰並罰,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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