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0日電(記者羅沙)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舉辦的“案例大講堂”上,法律界人士建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刑法中設立“妨害安全駕駛罪”,明確對公交車司機實施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
本次“案例大講堂”的主題,是對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如何認定法律責任,如何預防、規制以及立法完善等。與會人員圍繞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等多起各地公交車上相關案件開展研討,其中多起已審結案件中的乘客被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獲刑。
部分審理過此類案件的法官表示,乘客一旦作出拉拽方向盤等行為,就會導致行駛中的公交車處于危險狀態。對于乘客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要根據當時公交車內乘客數量、行駛狀態、車外環境等因素來綜合慎重考量,不能將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後果作為唯一標準。
記者了解到,目前類似案件中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的比例較大,主要是因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起點較高,而大部分被告人都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
“刑罰該出手時要出手,要發揮好法律的導向作用,防患于未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副處長喻海松建議,完善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關規定,參考“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規定,明確以暴力手段危害交通安全行為的罪名,細化定罪量刑標準。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林維對此表示同意,他表示,對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實施犯罪,不同于一般的侵害人身安全和財産行為,其危害性顯然更大。對于此類案件,應充分判斷犯罪行為的危險性,後果的現實性和嚴重性,更多判處實刑而非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雲騰也表示,針對在公交車上採取暴力手段危害司乘人身安全,危及正在行駛中的車輛安全的行為,可考慮在刑法中設立“妨害安全駕駛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關規定相銜接。同時規定,在高速公路、橋梁等路段和地區實施犯罪行為的,要從重處罰。
不少與會人員呼吁,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發布相關指導性案例,為司法人員提供指導。此外,也要對其他乘客制止該類行為是否適用無限防衛等問題進行明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鼓勵見義勇為。
與會人員同時建議,要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在全社會范圍內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民眾法律意識。除了在公交車上安裝安全門、配置安全員、完善應急預案,也要加強對司乘人員的職業保障,關注他們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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