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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1日,禪城區發生一起車輛失控撞人的事故。事後,司機自稱是突發癲癇,法院也查明其事發時處于“失去知覺”的狀態。記者昨日從佛山中院了解到,該院近日終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駕駛人鐘某輝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某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鐘某輝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鐘某輝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自己因突發疾病導致車輛失控,且家庭條件有限,願意盡自己最大能力賠償受害者,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佛山中院認為,上訴人鐘某輝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該案交通事故是由于鐘某輝在駕駛車輛過程中突發疾病使車輛失控而引發,被害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鐘某輝應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不過,事故的發生原因確有特殊之處,且鐘某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其家屬在案發後賠償了被害人部分損失。綜合考慮以上情節,佛山中院對上訴人鐘某輝所提二審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依法對鐘某輝的量刑予以調整。
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鐘某輝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全媒體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易可欣、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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