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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音樂噴泉案二審宣判 法院認定噴射效果的呈現構成作品
2018-07-15 17:52:57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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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7月15日電(熊琳、李欣妍)西湖音樂噴泉深受遊客喜愛。不久前,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湖濱管理處被一紙訴狀告上法庭,原因是認為西湖音樂噴泉涉嫌剽竊。本案因涉及音樂噴泉噴射效果的呈現是否構成作品引發關注。

  記者從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獲悉,法院日前審結了上訴人北京中科恒業中自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中科恒業公司)、上訴人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湖濱管理處(簡稱西湖管理處)與被上訴人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中科水景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判令中科恒業公司、西湖管理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9萬元、公開致歉的民事責任。

  一審中,中科水景公司訴稱,其創作了青島世園會《傾國傾城》《風居住的街道》音樂噴泉編曲,並享有著作權。西湖管理處以考察名義獲取了包含涉案作品在內的視頻、設計圖等資料並交給中科恒業公司,中科恒業公司剽竊了涉案音樂噴泉編曲並在西湖施工噴放,侵犯該公司著作權。

  一審法院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音樂噴泉作品保護的對象是噴泉在特定音樂配合下形成的噴射表演效果。《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雖無音樂噴泉作品或音樂噴泉編曲作品的類別,但這種作品本身確實具有獨創性,應受保護。法院認定二被告侵權。

  中科恒業公司、西湖管理處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認為,中科水景公司實際創作了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通過涉案作品視頻與被控侵權視頻對比,二者呈現的音樂噴泉噴射效果的呈現已經構成實質相似。在此情形下,鑒于中科恒業公司和西湖管理處有接觸涉案作品的合理可能性,可以排除二者獨立創作的可能。二者未經許可噴放涉案作品且未署名著作權人,已構成侵權。此外,中科恒業公司和西湖管理處噴放涉案作品的行為係商業行為,不符合“免費表演”構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對室外藝術品的復制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綜上,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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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聶晨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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