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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陵思陵被盜案多人獲刑 石燭&被搬走賣出15萬
2018-07-10 07:31:47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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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陵思陵被盜案多人獲刑

  4人獲刑超10年 盜竊場所還涉及北京植物園、紅螺寺景區等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近日,昌平區法院對十三陵思陵被盜案做出一審判決,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4到12年不等有期徒刑。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該盜竊團夥除在世界文化遺産十三陵思陵盜取一對石燭&外,還曾在北京植物園、紅螺寺景區、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院內等地盜取文物,法院審理查明,該團夥共在北京作案12起。其中的多起案件,相關部門在文物被盜半年多之後才發現文物被盜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思陵被盜案宣判作案者染指多處景點

  昌平區法院近日對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十三陵思陵被盜案做出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昌平區法院認定的盜竊、倒賣文物案件多達12起,案發時間從2010年持續到2016年11月,作案地點均位於北京境內。被盜的文物包括明代二級文物仙人騎鶴紋石頭過梁、清代三級文物石供桌一套、清代一般文物石香爐一個以及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十三陵思陵石五供燭&兩件。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被告人多次到北京知名景區進行盜竊,除了十三陵思陵外,被告人曾於2015年,在懷柔區紅螺寺景區內盜竊石槽子一個。

  據判決書發布的辨認筆錄,有被告人稱盜竊的地點為紅螺寺第一會議室院內。被告人還在2015年一天夜間,在香山植物園內盜竊石香爐一個,於2016年10月25日,在海淀區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院內盜竊石碑一個,而證人稱這塊石碑高3米。

  此外,被告人還曾於2016年10月間到北京房山一處唐代墓葬院內,盜走一對清代雕花抱鼓石和一件明代佛像。據判決書介紹,被盜的雕花抱鼓石2014年7月就曾被盜過。

  判決書還顯示,多起案件中,文物被盜後過了半年以上的時間,相關部門才發現或向公安機關報案文物被盜。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黃某某、齊某某等人到北京市房山區燕山地區東流水村,盜竊仙人騎鶴紋石頭過梁一個。

  受案登記表及證人、房山區燕山文化衞生和計劃委員會文化執法分隊隊長荊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6月26日11時,荊某到房山區燕山東流水村查看情況,發現該村一胡同的石頭過梁不見了,石頭過梁不是在冊文物,荊某向房山公安分局報警。

  2015年左右的一天夜間,被告人黃某某等人到北京市房山區竇店鎮望楚村弘恩寺行宮院內,盜竊石瓶2個。該案受案登記表證實,2017年6月13日14時許,房山區文化執法隊副隊長髮現放在房山區竇店鎮望楚村弘恩寺東側行宮院部隊院內的兩個清代石瓶被盜後報警。

  2015年冬天的一天夜間,被告人黃某某、齊某某、顧某某、劉某某到北京市房山區河北鎮萬佛堂龍泉寶殿內,盜竊無頭佛像三尊。受案登記表及證人的證言證實,2017年1月5日公安機關核實,證人發現龍泉寶殿的兩把挂鎖打不開,殿內斷電,殿門兩側的三尊無頭佛像不見後報警。

  石燭&被用小推車搬走賣出15萬

  北青報記者從判決書中看到了關於十三陵思陵被盜案的細節。2016年4月間,被告人黃某某、齊某某、顧某某、劉某某等人到北京市昌平區十三陵鎮悼陵監村,盜竊明十三陵思陵石五供燭&兩件。由被告人張某將燭&轉運至北京市懷柔區黃坎村林新宇處,由被告人黃某某向林某某出售,林某某又向馮某某出售。

  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其與齊某某、劉某某、顧某某等人到思陵,黃某某當時在圍墻外面望風,其他人進去用一個小推車把兩個“石瓶”推出來裝到車上。然後就拉回房山。“一對‘石瓶’,大概1米高,兩個‘石瓶’一樣,白色石頭的,是墓地裏石五供中最小的2個。凌晨時,在房山坨裏附近把‘石瓶’裝到張某的出租麵包車上,直接拉到懷柔,林某某當場給了9萬元,給了張某1500元的車費。剩下的錢被幾個人分了。”2016年上半年,林某某將“石瓶”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被告人馮某某。

  警方於2017年4月7日在北京市通州區的馮某某家中起獲被盜的燭&。經鑒定,兩件燭&係珍貴二級文物。

  4名被告獲刑超過10年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人齊某某盜竊11起,被告人顧某某盜竊9起,被告人林某某倒賣盜竊物品7起,被告人馮某某收購盜竊物品5起,被告人張某幫助運輸盜竊物品8起。

  法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顧某某等4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被告人馮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被告人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被告人馮某某、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屬情節嚴重,對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均應依法懲處。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齊某某、顧某某等4人犯盜竊罪,被告人林某某犯倒賣文物罪,被告人馮某某、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齊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顧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林某某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馮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人民幣5萬元。另兩名被告人也因盜竊罪分別獲刑10年6個月和10年有期徒刑。文/本報記者 屈暢 匡小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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