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5月17日電(記者毛一竹)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17日對關和合、關松深父子等人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把持基層政權、侵吞集體資産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和合、關松深分別獲刑15年3個月和5年4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以來,關和合通過賄選手段,使兒子關松深、何廣明等人分別當選為江門市新會區睦洲鎮南鎮村、黃布村村民委員會主任,並長期利用兩人的職務便利,為其在當地的工程建設、生産經營等經濟活動中謀取非法利益;與關松深、何廣明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村集體財産53萬余元;指使關松深虛構清淤工程,詐騙政府專項資金30萬元;指使何廣明敲詐勒索他人財物10萬元;多次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損失共10萬余元;關和合之前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緩刑,刑罰尚未執行完畢又犯新罪。
法院認為,關和合、關松深、何廣明等人為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侵吞集體資産,嚴重破壞了基層民主建設,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其中,關和合構成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職務侵佔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關和合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關松深構成職務侵佔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何廣明構成敲詐勒索罪、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其余10被告人判處緩刑至有期徒刑6年9個月不等。
一審判決後,關和合、關松深、何廣明等人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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