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深圳12月1日電(記者 周科)1日正式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從法律層面對輔警的身份性質、職責許可權、監督管理等重點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此舉將強化公安機關的監管責任,增強輔警職業認同感、歸屬感和責任感。
《條例》明確,輔警是指由公安機關統一招聘和管理,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警務輔助支援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兩種。
《條例》規定,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從事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接受、處理群眾求助,依法調解民事糾紛;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等警務工作。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帶領下,輔警還可從事接報警現場處置;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傳喚、抓捕、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群體性事件處置等警務工作。
《條例》同時規定,公安機關不得安排輔警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以及從事國內安全保衛、刑事案件調查取證、執行刑事強制措施、技術偵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等工作。
《條例》還提到,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招聘非全日制兼職輔警。兼職輔警的招聘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對于輔警應聘者,《條例》要求應年滿20周歲、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退役士官和士兵應聘輔警的,其學歷條件可以為高中以上。但是,未取得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應當在入職後最長四年內取得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四年內未取得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聘用期滿後不予續聘。
深圳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條例主要針對全市警力緊缺和現有警務輔助崗位臨聘人員法律地位不明、職責許可權不清、職業保障偏低等突出問題。該局近期將啟動首批輔警招聘工作,並出臺輔警管理的招聘、培訓、考核、獎懲、保障、退出等“1+10”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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