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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短信必須要徵求用戶許可
2017-11-29 08:57:21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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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時在網上購物,或在實名制的網站上注冊登記,用戶都需要留下自己的個人資訊,不過,這些資訊很可能被用作精準行銷。近日發布的“雙11”網購安全報告統計顯示,10月11日至11月11日期間,某手機衛士平均每天為用戶攔截各類垃圾短信3329.1萬條,電商平臺及電商平臺中的店鋪、商家是行銷短信的主要發送者,共佔比47.9%。

  垃圾短信令人不勝其擾,但對什麼是垃圾短信,恐怕沒有統一的認知和定義,特別是商業類短信,多數提供的是優惠資訊,有人覺得沒有用,也有人認為有價值。除此之外的一般垃圾短信比較確鑿,主要指“點對點”發送的惡意短信,或通過偽基站發送的詐騙短信。此前,為有效區別詐騙短信,正規資訊服務提供商開放了“106”開頭的端口,由個別部門和企業專有,但隨著即時通訊快速發展,短信營收逐漸下滑,運營商就將這個端口向大量商戶開放。與此同時,手機和大量商用服務的強制綁定,也使得短信從普通人的個人應用,逐步過渡到提供商業服務和價值體現的工具,包括各種不同應用的驗證碼發送、客戶端登錄和使用管理等。最終,我們的資訊無處不在,在此之上的商業行銷成為可能。

  與此相似的另一種現象是騷擾電話,雖然也是合法的行銷方式,但是同樣能讓用戶産生不舒服感。表面上看,判別一條短信是不是垃圾,一個電話是不是騷擾,得看個人的現實需求、主觀體驗,但本著社會總體效用最大化,不能因個別的需要而傷害整體的用戶體驗。體現在法律條文中,去年送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者請求,經營者不得……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2015年出臺的《通信短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明確稱:“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短資訊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其中,都不約而同地將前提表述為“消費者同意”,這體現出對消費者個人資訊權利最大程度的尊重,而在現實中,不管一條短信有沒有價值,徵求用戶同意這個環節基本是缺失的,這正是垃圾短信為人詬病的地方。

  如何才能體現出對用戶的尊重?首先,在大部分APP和商業網站的注冊環節,應該進一步明確有關收集和使用資訊的規則,特別是能否利用個人資訊做商業推廣,要增強式告知並允許用戶選擇,默認選項不可,允許可另勾選。其次,對平臺商戶也要進行相應的規則約束,有條件的平臺可參考使用虛擬號、二維碼等技術,在不影響交易效率的前提下,隱去或模糊用戶隱私資訊,或者要求商戶在發送行銷短信的過程中,必須提供“回關鍵字可退訂”的選項。此外,要發動運營商和消費者形成監管合力,通過一些安全軟件對垃圾短信“全民標記”,使得它們以“沉潛”的方式被攔截下來。最後,相關部門要負起兜底責任,既從法律規定上作明確定義,也要通過制度懲戒明確底線,不僅要及時搜集與核實民眾反饋,聯合各部門對一些商家作警告和處理,更要從失信制裁、跟蹤處罰等角度上予以規制。

  當前,利用個人資訊做精準行銷的方式越來越普遍,但行銷要有尺度,更要有規范。把握好行銷的“度”,關鍵是識別用戶的需求,又不造成對用戶的騷擾,這最終體現在收集和利用資訊的規范性上,這也是以另一種方式提醒我們,加強個人資訊保護仍然迫在眉睫。■王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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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馬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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