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益事業的發展道路上,由我國信託制度拓展、創新,從而推動社會公益事業快速發展的時代已經日趨成熟。
從市場需求來看,隨着高收入群體不斷擴大,熱心於公益事業的群體逐步形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民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與此同時,財富結構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個人擁有的財富總量不斷增加。據統計,2008年,中國可投資資産在1000萬元以上的高凈值人群已達30余萬人,人均持有可投資資産約2900萬元,共計持有可投資資産高達8.8萬億元之巨。(見圖1)

從政治宏觀調控打造和諧社會來看,信託制度的建立有助於公益事業轉型更正規、更有效、更具規模的專業管理。雖然,2004年國務院第400號令正式頒佈開始實施《基金會管理條例》,條例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促進推動了社會救助、教育、醫療衞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的蓬勃發展。但是,各類基金會在公益性資産保值增值的專業能力極為有限。同時,《條例》還明確規定基金會是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
2006年,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鼓勵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業務支持災後重建工作的通知》。從而,為信託制度推動公益事業的創新和發展奠定了法規基礎。
制度應靈活多樣
如何利用信託制度創新來發展公益事業,需研究信託制度的本源特點及發揮其功能優勢。
個人信託是委託人(指自然人)為了財産規劃之目的,將其財産權移轉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闡明的宗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産的一種資産管理行為。(見圖2)

首先,個人信託的目的設立靈活,可以適應委託人的不同要求。如,婚姻家庭信託、子女教育信託、遺囑信託等。
而以公益為目的的信託,則可為其公益組織或機構提供金融監管服務,且充分發揮其增值保值的金融杠桿作用,在信託期限屆滿時,將資産歸還相關公益部門,實現其靈活的資産受託、管理功能。
其次,個人信託的財産管理方式多樣。個人信託可通過個人信託契約的規定,實現多樣化的財産管理與使用。如,可通過對受託人權利的約定,而設立自由裁量信託與非自由裁量信託;通過限制委託人對信託財産的權利,而設立可撤銷信託與不可撤銷信託等。這種形式上的多樣性,既可以使信託設立更為靈活完善,避免信託執行過程中的各種風險,保證信託財産的安全;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諸如稅收籌劃等特殊信託目的。
相對於《基金會稽核暫行規定》不得“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如直接投資、經商辦廠、借貸資金等”資金管理的局限性相比,信託投資作為特別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産品,在為公益性信託業務的創新和發展同時,也為公益性基金會帶來了良好的發展機遇。
信託財産獨立性
再次,信託具有財産及受託人隔離的獨立性。信託一旦設立,信託財産隔離於委託人及受託人,而獨立進行資産管理運作:
第一,信託財産不得作為委託人的遺産或清算財産(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時除外);
第二,信託財産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産相區別,獨立於受託人的固有資産和其他信託財産。
目前,惟一實現資産隔離機制的信託制度,在依法設立後即可免於委託人、受託人的債務糾紛,成為一種安全的財産管理制度。同時,對於具有公益目的之公益信託來説,這一獨立性能確保信託財産對於受託人的管理處分權能,同時又能保障受益人的信託利益。
獨特的理財方式
另外,信託不僅在投資領域,即財産增值領域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關係,其優勢更多體現在通過權益的重構,實現委託人更為個性化的目的要求,即財産的保值管理。如財産保護與分配、遺産管理等。信託的功能優勢在於:其以個人/家庭為中心,憑藉以上的諸多特點,已成為為高端客戶量體裁衣的一種獨特的個人理財方式。
當然,信託在實現財富管理方面具備了獨特的功能優勢:其財産獨立性及私密性;專業管理經營,保值增值;延續經營,實現特定目的;財富規劃,執行遺囑,避免財産分散或被不當耗費;監護子女,照顧遺族;合法節稅等等,均是其他財富管理方式之所不及。
由此推演,如果運用國外公益信託模式,加之與我國的信託機制相結合,相信定能對基金會的公益事業管理進行複製。如,通過信託公司的受託文件,將信託財産所産生的收益予以慈善捐贈;或在委託人死亡或者信託期限屆滿後,剩餘信託財産捐贈給了公益法人、或所選定的慈善機構,這樣,即已達到利用信託功能實現公益之目的。
若是如此,我國慈善事業將不但會在更高的層面迅速推廣,更能傳播慈善文化,提供慈善意識,實現貧富交融,促進社會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