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託制度 助推公益事業
2010-09-16   作者:李廷芳 張洲 呂楠  來源:國際金融報
 

文章索引

起源:國外公益信託發展演變
現狀:公益信託“叫好不叫座”
問題:公益信託制度待完善
探析:發展時機日趨成熟
結論

  問題:公益信託制度待完善

  相比信託制度在發達國家公益事業中的廣泛運用,我國慈善業的體系制度及公益信託法律法規制度,都有待於進一步的完善和提高。

  慈善事業制度落後

  助人為樂、樂善好施、扶貧濟弱本是中國人的文化傳統,中國在慈善意識上本不匱乏。但是現代慈善事業的體制發展遠遠落後於經濟建設的步伐。
  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曾分析了當前慈善公益事業面臨的挑戰和問題,他認為:法律法規政策措施與慈善事業的發展不完全適應。他説,現在還沒有慈善事業的主體法律;沒有落實慈善捐贈的優惠政策;沒有建立完整的志願者服務體系等。
  陽光文化基金會主席楊瀾也認為:“中國現在最迫切的是需要建立一個更加完善的慈善制度”,她委婉地&&,如果政策對慈善機構的稅收制度予以優惠,則會鼓勵更多的企業家、慈善家、慈善機構、社會力量等參與“游戲規則”。
  因此,現階段中國並不缺乏投身於慈善事業的相關人士,也不是沒有籌集一定規模慈善基金的能力,當前中國既缺少鼓勵慈善事業發展、保障慈善資金用途、誠善有信的慈善機構,更為缺乏的是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所需要的完備的相關制度和機制。

  公益信託制度缺失

  信託體制,尤其是公益信託的法律法規體制的完善,制度和機制的配套,是當前信託業務發展的一項首當其衝的改革任務。
  發達國家的公益信託或公益性的私人基金會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對於企業和個人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避稅功能,特別是面對高達45%的遺産稅,公益捐贈就成了公民的不假思索的捐贈目的。
  而我國尚無遺産稅,也沒有對公益信託提供稅收優惠政策。相反,中國信託業務稅收制度中,甚至存在重復徵稅的問題,特別是在不動産的信託設立轉讓過程中。
  同時,公益信託法的原則及規定,尚缺乏明確性和可操作性。比如,相關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哪些是有權批准信託成立的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等,這一法規的缺失,致使公益信託的設立無從談起。
  此外,由於公益信託的受益人通常是指某一類受益人,沒有明確的受益對象,因此《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應當設置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由信託文件規定。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但是《信託法》或其他法規並未明確規定:信託監察人的選任方式和相關的權利義務、及未履行監察職責時的責任認定等問題。

  互動機制有待提高

  目前,我國眾多慈善公益機構設立的基金或基金會,對於信託制度還尚未建立起廣泛深入的互動合作關係。
  雖然在不少基金會內部設有公益基金的嘗試,但基金會在公益信託的功能認識及普及運用方面,還遠遠落後於發達國家。
  在我國,傳統的基金會模式弊病諸多,諸如“缺乏規範的機制、專業的人才和強有力的監督體系”等等。如果引進市場化的金融資産管理機制——公益信託,既能彌補基金會在資産保值增值方面的薄弱環節,又能發揮信託機制在資産管理運用上的靈活性、多樣性及其資産隔離的安全性。從而實現基金會和公益信託在公益性基金財産管理方面雙軌並行的機制,推進公益事業的更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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