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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著作權不是免費午餐
2010-08-10   作者:吳園妹  來源:經濟參考報
 

文章索引

著名教練於芬被訴博客侵權
無論紙質、網絡,著作權面前一律平等
博客的著作權侵權要具體分析
侵權賠償的數額宜謹慎裁量

  無論紙質、網絡,著作權面前一律平等

  作為知識産權的著作權,本身即帶有一定的獨佔性和壟斷性,這種特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作品在社會公眾中的使用和傳播。合理使用制度設計的初衷在於尋找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平衡點:在法定情形之下,未經作者許可而使用其作品於法並無不當。博客轉載、使用是合理使用嗎?
  1990年&&的《著作權法》及2001年的修正對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以列舉的方式一一列出,其中包括個人使用、教學使用、免費表演、公務使用、公共場所陳列作品的使用、對漢族文字作品的翻譯使用等。這一立法模式屬於列舉式,窮盡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這種立法模式避免了法律認定標準的不統一,具有明確的規範和引導的效應,但由於立法本身具有滯後性,且列舉式具有封閉性,因此面對社會變化靈活性較低。
  需要指出的是,1990年我國互聯網正處於起步階段,2001年互聯網的普及率也遠非今日可比,當年的立法更多的還是立足於實體世界中的著作權保護。2010年著作權法再度修正,但對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並無修改。互聯網的發展在著作權法立法變動中並無太多的體現,更多地,這一變化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層級較低的規範性文件體現出來。網絡著作權保護立法的模糊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困惑。在著作權法面前,虛擬世界與實體世界是否平等?
  在嚴格法定主義的法律傳統之下,我國法院判案的依據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網絡環境中的任何行為都是由具體的行為人實施的,因此都應適用現有的各項立法。正如法院所言:“博客是一種新興的網絡傳播形式,註冊用戶能夠自由確定發表內容,但這種自由並非不受限制,註冊用戶在網絡上享有的法定權利和承擔的法定義務與現實生活中並無區別。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應受到他人的尊重,而不論該作品係以紙質抑或數字化形式發表或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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