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頁
|
經參 財智
|
經參 思想
|
經參 讀書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經濟參考網讀書頻道
三、“破産風”:我國國有企業解困的一段彎路
中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國有企業由國家投資,企業一旦建立就是長命百歲,從無“破産”一説。加上長期諱言資本,缺少資本文化,當然也就缺少關於企業破産和重組的文化。但是在我國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在20世紀90年代,地方政府的幹部出於地方利益,“屁股決定腦袋”,地方企業在破産中如何賴債卻又極富創造性。大約在1993—1995年間一度出現過一股強烈的破産賴債風,對於當時的經濟改革,特別是銀行和企業的關係是一大衝擊。 最先是1993年西南某大針織總廠陷入過度負債的困境,只好宣布破産,倡行“公開招標、定向拍賣”,賴掉了銀行和租賃公司的債務。一些後來者從中悟出道理,原來破産乃賴債之良方。於是不少城市出現一大批破産企業。從此破産成風,諸如遼寧省遼源毛紡廠的“剝離轉制”,山西運城洗滌劑廠的“假破産”,貴州黔西縣化肥廠的租賃避債等等。一時間破産之風甚囂塵上,這其實都是困境國企的賴債策略。最為典型的是所謂“剝離轉制”,就是把企業中固定産品有市場能盈利的部分,剝離成一個或幾個實體,或轉讓,或分立,或租賃,或承包,另立法人,同原企業的債務脫鉤;而原企業則保留一個機構,挂起原企業的招牌,承擔銀行的債務,説是“企業求生不逃債,銀行放生不棄債”,實際是“千年不賴,萬年不還” 。這種“剝離轉制”,又稱“大船擱淺,舢板逃生”,又稱“金蟬脫殼”或“脫殼經營”。所謂“轉制”、“經營”云云,無非是-個好聽的名目,其實是以犧牲銀行為代價,不守信用,賴貸賴債。“破産風”的高峰是1995年12月14日《金融時報》頭版頭條的報道:“武漢土産公司一破了之,中行八千萬元付諸東流”。各地外貿企業紛紛到武漢“取經”,至此破産賴債形成高潮。這個時候,銀行坐不住了。於是幾大國有銀行商量對策,準備對武漢市的不守信用行為,宣布武漢為高風險城市,實施金融制裁,銀企關係十分緊張。《金融時報》發表署名文章《外貿企業破産應該緩行》。其實,應該緩行破産的又何止一個外貿行業。後來,高層加以干預,實行鼓勵兼併,規範破産,並明確了多兼併、少破産的方針,才扭轉了這股“破産歪風”。 許多國有企業破産並不是産權上出了問題,而是資本上發生了問題。關鍵是80年代實行“撥改貸”以後,又實行了流動資金“全額信貸”以及“財政信用”,即財政上把若干應由預算撥款的支出也改成有償佔用。於是,地方政府上項目、辦企業,都不出資本,或出資太少。企業負債率太高,有的企業負債率高達98%,沒有抗風險能力。由此産生的弊端是:在企業上馬時,地方敢於拿銀行的錢來冒險;運營中發生了困難,又敢於以無本的企業借破産賴債。“破産風”的出現,正是這一系列體制性缺陷的一個嚴重後果。從這裡可以看到企業資本金制度的重大制約作用。如果國家不明令國有企業限期補足資本,這種荒唐的無本經營及其破産如果繼續下去,最後必將導致銀行的破産。 同時,這次破産風又是把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政策性歷史舊賬,包括外貿政策性虧損舊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決策失誤舊賬、安定團結貸款舊賬等,本來應由地方財政承擔或中央和地方分別承擔的損失,一股腦兒都“破”到國有銀行的頭上,實際上是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商業銀行為計劃經濟體制弊端造成的遺留問題承擔損失。 這股“破産風”,實乃中國企業改革的一大敗筆,對銀行和企業的關係是一大衝擊。它實際上是地方企業藉口破産賴國家銀行的債,其實質是舊體制下地方財政擠中央財政的一種變態反映。 “破産風”的出現,溯其原因有: 第一,國有企業的資本嚴重不足。西方國家工業企業的自有資本,一般佔全部運營資金的30%左右,運行中自有資金不斷增加,負債率平均在50%~60%。新中國成立以來,自50年代直到80年代中期的國有企業,儘管諱言資本,資本還是充足的。1980年企業平均負債率只有18%,自有資本佔82%,即大體上相當於8:2。1988年通過試行的《破産法》,也是從企業有一定的資本這個前提出發的。但是1985年全面實行“撥改貸”以後,新建的國有企業資本嚴重不足,是低資本、高負債。有的企業負債率高達95%以上。地方企業的情況更為嚴重,特別是“撥改貸”以後,政府上項目、辦企業,沒有出資本,或出資太少,企業沒有抗風險能力。企業上馬時,地方敢於拿銀行的錢來冒險;運營中陷入困境,又敢於以無本的企業借破産來賴債。這是基本建設“撥改貸”、流動資金“全額信貸”以及“財政信用”等體制性缺陷的一個嚴重後果。從這裡可以看到企業資本金制度的重大制約作用。(關於我國國有企業為什麼會陷入過度負債的困境,下一節還將作詳細的分析。) 第二,《破産法》(指1988年通過試行的《破産法》,下同)有隙可乘。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同一切社會化大生産的市場經濟一樣,允許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有優勝劣汰,不可能只生不死,只開張,不倒閉。允許一些資不抵債的企業破産,這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無須大驚小怪。問題是誰來承擔損失?企業破産,顧名思義,是股東的資本資不抵債,所以要破産還債,破産的目的就是還債。現在的問題是,前幾年實行了基本建設投資“撥改貸”和流動資金“全額信貸”,以及地方財政撥款的信貸化,就使得一些國有企業實際上是在缺少資本的基礎上進行負債經營,甚至無本經營。這時的破産,實際上只能是破銀行債權人的産,這是很不公平的。《破産法》把實際是決策失誤的承擔者和股東的主管部門排在破産清算組的前列,其中竟沒有銀行債權人的地位。《破産法》缺少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條款,缺少允許債權人對破産企業實行接管或託管的條款,這都給某些地方主管部門和企業鑽了空子。而且上項目,投資超過2億元的,尚需報國務院批准。一個大城市的工業局竟然有權批准一個8億元負債的大企業破産,豈不荒謬? 從破産的企業看,有的是由於決策失誤,項目投資失敗,企業投産之日也即虧損之時,當然只好破産;有的是官僚主義,倉促拍板,如紡織行業多上了一千萬錠子;有的是市場變化,短線變成長線;有的是因為技術改造跟不上,工藝技術落後,産品落後,長期虧損,只好破産。當然也有屬於企業經營不善,造成虧損而破産。總之,破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情況複雜,特別是“撥改貸”以後,政府上項目、辦企業,沒有出資本,或出資太少,企業沒有抗風險能力。企業上馬時,地方敢於拿銀行的錢來冒險;運營中陷入困境,又敢於以無本的企業借破産來賴債。這是基本建設“撥改貸”、流動資金“全額信貸”以及“財政信用”等體制性缺陷的一個嚴重後果。從這裡可以看到企業資本金制度的重大制約作用。如果國有企業不補足資本,一任這種荒唐的無本經營及其破産繼續下去,最後必將導致銀行的破産。 第三,《破産法》本身也缺乏對銀行債權人地位的應有尊重。關於破産企業清算組的成員,《破産法》列入了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等這些計劃經濟時代的主管,竟沒有列入銀行債權人。這説明法規的制定還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體制的舊意識。應該説,這些部門都是企業的股東和項目決策失誤的責任承擔者,由它們去負責處理破産財産的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如何能保證破産過程的客觀、合理和公平?怎麼能指望它們不損害銀行這個最大債權人的利益? 為什麼《破産法》竟沒有保護債權人的條款?一位以參與制定《破産法》著稱的人士就説:“我們原以為企業破産,自然是債權人逼債務人還債,怎麼會想到債務人居然借《破産法》來破銀行的産?!”外國的企業鑽法律空子逃稅,中國的地方政府部門鑽法律空子,藉口破産賴國家銀行的債。誰説中國人沒有創造性? 第四,破産本來是市場行為,現在卻成了地方政府的行政行為。有的城市從提出解困企業名單,到破産方案的制訂、清算,直到拍賣重組,都是地方政府部門(經委或體改委)説了算。破産過程極不透明,缺少中介機構參與,産生了各種很不公正的損失。有的地方政府一手包辦了破産方案的制訂過程,把銀行和債權人排斥在外。有的地方政府部門還向銀行打招呼,要銀行在法院宣判時不要找法院鬧,不要追究擔保人的責任。有的法院屈從於地方政府,宣布“此判決為終審判決”,意思是不得翻案。這實際上是合謀挖銀行一塊。1993年西南一個大針織總廠宣布破産,搞所謂的“公開招標、定向拍賣”,把企業廉價賣給一家什麼海外公司。後來傳出醜聞,原來是主管此案的某副市長受賄。這是偶然的嗎?不是。偶然中包含着必然性。這個必然性就是把企業破産僅僅看作是政府行為,破産過程缺少透明度。這當中就難免沒有“貓膩”,很難沒有人借機發“破産財”。因此破産過程如果不能透明化,銀行作為最大的債權人,如果不能對無力償債的企業有權申請破産重整,申請託管、接管企業,如何保障銀行債權人的權益?如何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頁
關於我們
|
版面設置
| &&我們 |
媒體刊例
|
友情鏈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