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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參考網讀書頻道
一、西方國家破産法的革命:從重組方面尋找出路
在市場經濟中,資本家辦企業,將本求利,欠債還錢。當企業資不抵債而陷入困境時,就應當破産償債。所以西方國家很早就制定了《破産法》,以規範困境企業的破産清償。 但是現在在西方國家,破産清償已經是一個落後的概念。因為破産清償固然能使債權人得到某種利益的補償,但破産引起了職工失業,後遺症太多,社會成本確實太高,對社會的震蕩太大,而且時間上曠日持久,對債權人也造成了很大損失,所以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西方國家就興起了破産法的革命,從重組方面尋找出路。 美國從1970年開始研究改革破産法。1971年發表了著名的《布魯金斯報告》。1978年美國頒佈新的破産法,加進了第11章——企業重整(“重整”是一個法律用語,相當於“重組”),規定無力償債的企業進入破産法庭後,經過債權人同意,可以制訂重組計劃,由法庭批准執行。從此,企業重組的思潮席捲歐美各國。 l986年英國制定了《無力償債法》,規定對瀕臨破産的企業取消董事資格和無力償債規則,對企業進行重組,由此影響到英聯邦的澳大利亞、加拿大、愛爾蘭,這些國家先後於90年代修訂並頒行了新的破産法或公司法。對破産法改革比較徹底的是法國。1985年通過了《困境企業司法重整及清算法》,並且像衞生防疫一樣,設立了預警程序和和解清理程序。有論者認為,法國在破産法革命方面代表了一種比較進步的法律觀念而站到了前列。 對困境企業不採取破産清償方式而主張重組,有其理論根據: 一是,運營價值理論。承認運營中的企業價值會高於倒閉停産的企業價值,通過重組使公司運營得好,才能比倒閉清算賣個好價錢。這就是説,與其殺馬分肉,不如把馬養肥了讓它拉車賺錢。 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與共理論。債權人只有盡可能地扶助債務人使企業重組運營,才能使企業有一個好的售價,並提高其債權的清償率,好像前面故事裏的小男孩不得不跳水救漢斯,“他腳上穿着我的冰鞋哩!” 三是,社會利益理論。重組可以減少破産清償造成的資産流失、職工失業以及相關企業的連鎖破産等,可以減少社會震動。因此從社會整體利益的理性判斷,重整有利於整個社會的資源保護和資源有效利用。 西方國家在法律上主張對破産企業實施重組(“重整”),其本質的方面是充分承認債權人的權益。企業重整中的一個重要措施是,允許銀行債權人對瀕臨破産的企業,實施“債轉股”,即債權轉股權。“債轉股”不同於企業破産的地方是,債權人不滿意於對壞賬的被動損失風險,寧願直接當股東來主動挽救損失。它把“債”和“股”的地位轉換作了極為靈活的運用。“債轉股”重塑了資本形成機制,它的獨特之處:一是債權人變成了企業所有者;二是企業對債權人無力償還的負債,轉作了企業的資本;三是企業有了這筆轉入的資本,馬上就從一個無力償債的困境地位,轉換成有相應負債能力的、具有新的實力的活躍的經營者,從而可以向銀行舉借新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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