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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方式研究
2018-09-03 作者: 周麗莎 來源: 經濟參考報

  近年來,中央企業不斷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積極探索資本、管理、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的方式和途徑,逐步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等中長期激勵方式,鼓勵和引導企業負責人,科研、管理和技術骨幹等通過參與股權激勵計劃,將個人利益與企業長期業績提升緊密結合,有力地促進了中央企業改革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國有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國有科技型企業分紅和股權激勵以及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主要激勵工具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主要政策依據包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關於嚴格規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7〕168號)、《關於規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8〕171號)以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26號)等。

  股票期權——股票期權計劃是公司內部制定的面向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可轉讓的期權,給予經理人在某一限期內以一個事先約定的固定價格來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權利,如果經理人在期限之中達到了事先規定的某些條件(業績目標),則可以按照事先規定的條件行使購買股票的權利。

  適合採用股票期權模式的企業包括:企業所處的行業競爭性較強、人力資本依附性較強、處於創業期或者快速成長期,建議使用股票期權計劃激勵經理人。例如中國食品採用股票期權作為股權激勵工具,股票來源為從資本市場回購或定向發行。

  股票增值權——股票增值權和股票期權類似,其區別在於股票期權在行權時需要先購買約定數量的股票再賣出後才獲利,而股票增值權在行權時不用買賣股票,而是由公司直接將行權股票實際價格與授予的行權價之間的差價直接支付給激勵對象,支付的方式可以是現金、股票或“現金+股票”的組合。

  股票增值權的優勢在於,此種模式並未涉及所有權和控制權的變更,而是一種保值增值的優選方案,因此比較適合國有企業,但要求企業的現金流比較充裕。例如交通銀行香港上市後,對高管人員的股權激勵採用的就是股票增值權激勵模式。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為了實現一定目標,將一定數量的股票以較低折扣價格授予激勵對象,只有當完成預定目標後,激勵對象才可行權並從中獲利。

  限制性股票計劃的特點是更加看重業績,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比較適合商業模式轉型的企業或者快速成長期的企業。例如,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引入騰訊、百度、京東、阿里巴巴等戰略投資者同時,對7000多名核心員工採用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可以分為兩種:一是股權激勵;二是分紅激勵。激勵對象側重於企業核心科研人員、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骨幹等。主要政策依據包括:《關於在部分中央企業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10〕148號)、《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關於做好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16〕274號)、《中央科技型企業實施分紅激勵工作指引》(國資廳發考分〔2017〕47號)等。

  股權激勵——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本企業股權為標的,採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的行為。股權出售,應按不低於資産評估結果的價格,以協議方式將企業股權有償出售給激勵對象。股權獎勵的激勵額,應當依據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産評估結果折合股權,並確定向每個激勵對象獎勵的股權。企業股權出售或者股權獎勵原則上應一次實施到位。股權期權方式實施激勵的,應當在激勵方案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的行權價格,企業應當與激勵對象約定股權期權授予和行權的業績考核目標等條件。

  分紅激勵——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為標的,採取項目收益分紅方式;或者以企業經營收益為標的,採取崗位分紅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的行為。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實施單列管理。

  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

  主要激勵工具為以增資擴股、出資新設方式開展的員工持股。激勵對象側重於在關鍵崗位工作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按照2016年8月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簡稱133號文)規定的條件,國務院國資委在中央企業三級公司以下選擇10家企業開展試點工作。

  試點企業基本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充分競爭的商業類企業;二是股權結構合理,要由國有股東、非公資本和員工股東構成;三是治理結構和管理基礎較好;四是企業要有較強的獨立性,利潤、營業收入90%以上來自集團外部。在試點對象選擇上,體現了科技型企業優先和綜合改革導向。中央企業的10家企業中有6戶是科技型企業,7戶企業是改革試點企業。試點企業選定之後加強指導企業制定方案,具體落實試點的工作。

  總之,建立企業中長期激勵機制,是調動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積極性、深化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探索管理、技術等生産要素按照貢獻參與分配原則的舉措,有利於調動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高新技術産業化和科技成果轉化。

  (作者單位: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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