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我省支持提取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
用於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為全面貫徹落實“租購並舉”住房政策,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住房保障作用,切實減輕購買住房家庭支付購房首付款壓力,我省結合實際,由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於日前發出通知,支持購房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買本省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
通知強調要優化住房合同備案規定,支持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與自籌資金相結合的方式支付購房首付款。對購房人已在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中約定上述付款方式,並已足額支付自籌資金部分購房首付款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予以簽訂合同並配合提交辦理合同備案。
合同中尚未包含首付款的付款方式內容的,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可採用補充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
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已簽訂合同且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規定約定付款方式,並已足額支付自籌資金部分購房首付款的購房,應予以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購房人及其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簽訂合同並辦理備案後,可向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購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公積金機構對購房人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將從購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中提取合同約定的購房首付款,並直接支付給開發企業(屬於預售房屋的,代付至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購房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後登出合同備案的,應於登出合同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公積金機構申請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由公積金機構通知開發企業於5個工作日內,從原渠道退回購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對登出合同備案且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積金的購房人和開發企業,公積金機構將採取法律手段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並按信用評價管理辦法進行評級管理,將其失信行為推送至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共享&&。
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負責解釋。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購房提取規定,仍按原購房提取相關規定辦理。(記者邵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