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醫療醫保醫藥失信懲戒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規定》的背景及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健康是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標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促進醫療、醫保、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對醫藥衞生體制改革作出新的重大部署。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快建設健康中國”,堅定了醫藥衞生體制改革持續向縱深推進的決心。“三醫”協同改革,是實現健康中國戰略目標的重要舉措。信用監管是“三醫”協同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三醫”走向高效協同的必然要求。當前,海南自由貿易港持續推動健康檔案“大積累”,醫療健康服務“大聯動”,促進健康産業“大發展”,打造“三醫聯動一張網”,為海南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勁動力。但“三醫”協同在協調機制構建方面仍存在許多問題,尤其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作為失信聯合懲戒的重要依據,由於缺乏上位法支撐,尚未在“三醫”領域形成統一規範的界定、互認、懲戒等機制。因此,省人大常委會適時&&《規定》,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改的決策部署,為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化“三醫”協同改革在信用監管方面的集成創新提供法治保障。
《規定》的實施,有利於構建醫療醫保醫藥領域的誠信體系,提升整個健康産業的誠信水平,有助於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健康獲得感,為海南自貿港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規定》主要內容
《規定》採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共十七條,立足海南實際,聚焦醫療醫保醫藥領域突出問題,先行先試與海南自貿港建設和發展相適應的“三醫”協同信用監管制度和聯合懲戒機制,形成“三醫”之間相互協調、協同合作新格局。
(一)創設醫療醫保醫藥協同信用監管制度機制。一是建立信息聯通、監管聯動的“三醫”協同信用監管制度,要求衞生健康、醫療保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執法協同配合,建立健全會商協作、聯合執法、聯合懲戒等工作機制。二是構建“三醫”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互認機制,壓實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主體責任,突破“三醫”各部門多頭管理的局限,實現部門間高效、互通、共享的協同合作。三是明確職責分工,要求“三醫”部門加強各自領域信用監管的統籌協調,並與其他有關部門共同推動形成多元共治、通力協作的工作合力。
(二)建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規定》創新設定醫療醫保醫藥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列入標準,根據上位法,重點聚焦醫療服務、醫保基金、醫藥産品等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監管領域,針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醫療醫保醫藥突出問題,細化充實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具體違法行為和情形,強化信用約束和失信懲戒,着力解決群眾痛點、治理難點。一是規定一般認定條件。對醫療衞生領域嚴重失信主體,明確診療活動、醫德倫理、前沿技術等方面違法違規問題認定嚴重違法的情形;對醫保領域嚴重失信主體,明確醫保基金使用、藥品集中採購等方面違法違規問題認定嚴重違法的情形;對醫藥領域嚴重失信主體,明確違法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化粧品生産經營活動等問題認定嚴重違法的情形。二是創新協同認定條件。落實國家嚴厲打擊欺詐騙保的有關要求,率先將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等欺詐騙保行為同時違反醫療衞生或者醫藥領域法律法規規定、被處以較重行政處罰的情形,分別納入醫療衞生、醫藥領域協同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範圍。三是明確較重行政處罰認定標準。較重行政處罰的設定比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聽證的行政處罰類型,主要包括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産經營活動等行政處罰。四是規定公示期和公示程序。明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三年公示期和公示責任部門,並對公示期限的起算時間點及重新計算情形作了規定,提高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可操作性,確保嚴重失信主體認定過程公開透明。
(三)加強嚴重失信懲戒措施管理。一是優化落實聯合懲戒工作的機制,創設失信懲戒措施列明、反饋實施聯合懲戒情況等制度措施。二是明確對嚴重失信主體採取的相關懲戒措施,除各部門依法採取的市場或行業禁入(退出)等懲戒措施以外,細化補充了不適用便利措施、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等聯合失信懲戒措施。三是規定失信懲戒的限度,強調採取輕重適度的失信懲戒措施,確保過懲相當,避免過罰不當、小過重罰和失信懲戒措施濫用。四是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行業信用建設管理,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對嚴重失信主體採取行業懲戒措施,加強行業自律。五是規定解除相應失信懲戒措施的情形及具體操作流程,規定除法定懲戒期限尚未屆滿的按照實際期限執行以外,公示期屆滿時應當解除相應失信懲戒措施,明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撤銷條件和程序,並規定作出列入決定部門的主動撤銷義務。六是明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一年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條件,並對信用修復的職責、程序等作了規定,切實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