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依法嚴厲打擊涉稅犯罪行為。
男子王某通過自己註冊成立的A橡膠公司以及他人身份證註冊的B橡膠公司,夥同他人在沒有真實辦公場所,沒有實際開展橡膠收購、運輸、銷售業務情況下,採取訂立虛假橡膠收購合同、銷售合同、運輸合同,虛構交易記錄,向下游受票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終受票公司申報抵扣,致使國家稅款損失83萬餘元。A、B兩家橡膠公司均無實際經營場所及橡膠交易業務,屬空殼公司。案發後,檢察機關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王某提起公訴。
五指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夥同他人,在無真實交易情形下,為多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額共計83萬餘元,侵犯了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宣判後,王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空殼公司”向下游受票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虛開的稅款在五十萬元以上不足二百五十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情形,本案中造成的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已屬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範疇,依法應予嚴懲。(賈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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