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我省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
支持多孩家庭購房和居民換購改善住房
8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優化調整有關調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提出,取消我省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並明確取消該標準後,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住房交易契稅按國家相關政策和我省相關政策執行。
《通知》提出取消我省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繼續免徵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免稅標準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明確普通住宅認定標準的通知》(琼府﹝2019﹞40號)有關規定執行。
多孩家庭(二孩及以上)申請商業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家庭成員在擬購住房所屬市縣名下已有住房的,套數認定核減一套,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有關部門出具的套數查詢結果或認定證明執行住房信貸政策。我省繼續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同一市縣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規定予以退稅優惠。
結合本地區實際需求,我省將穩妥有序推進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危舊房改造安置房。繼續利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收購適量存量商品住房房源用作公共租賃住房,謀劃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貸款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賃。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適當放寬收購面積標準。
對商品住房去化周期高的市縣,在推動城市更新過程中,涉及被徵遷居民安置的,鼓勵各市縣政府優先採用“以購代建”方式安置,支持採用房票方式安置,鼓勵收購商品房用於城中村改造安置房。(海南日報全媒體記者孫慧 實習生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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