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發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3-01-16 08:28   來源: 新華網

  1月14日,海南高院對外發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這是海南高院連續第七年常態化發布年度典型案例。

  本次發布的十則典型案例類型新穎、有一定社會影響,涵蓋刑事、民商事、行政、執行等審判領域,與英烈榮譽、破産重整、食品安全、知識産權、環境保護等社會熱點、民生問題關係密切,反映了全省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法治進程,也展示了海南法院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法治環境等方面所作的貢獻。

  這十大典型案例分別為:羅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實質合併破産重整案,東方綠洲實業有限公司訴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黃某某誣告陷害案,鑫海公司申請中鐵旅業公司破産清算案,南盾公司與海南省市監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京研壽光公司與新疆昌豐公司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羊某某、李某某失火、非法狩獵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誠記水行與海口市監局食品經營行政處罰案,國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及執行系列案。(方茜)

  海南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羅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侵害英雄烈士榮譽、名譽 公共利益

  案情概要:羅昌平曾係知名媒體人,是新浪微博“大V”用戶。2021年10月6日,羅昌平在家中用手機觀看《長津湖》電影和長津湖戰役紀錄片後,為博取關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賬號(粉絲數220余萬)發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長津湖戰役中犧牲的中國人民志願軍“冰雕連”英烈。上述帖文因用戶舉報,被微博&&依據微博社區公約予以處理,處理前被閱讀2萬餘次。羅昌平次日刪除該帖文,但相關內容已經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引發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此前,羅昌平還曾使用其微博賬號發表侮辱、嘲諷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其賬號因發表言論違反微博社區公約被&&處置30次。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羅昌平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承擔在相關網站及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典型意義:英雄烈士既包括個人,也包括群體,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無名英雄烈士。中國人民志願軍的英雄事跡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需要全體中華兒女永續傳承、世代發揚,絕不容許褻瀆、詆毀。電影《長津湖》旨在緬懷中國人民志願軍“冰雕連”英烈,羅昌平卻在觀看電影后,在網絡&&公然歪曲歷史,侮辱、抹黑英烈,傷害公眾情感,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本案通過司法手段嚴懲侵害抗美援朝英雄烈士群體名譽、榮譽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護航傳承和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推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案入選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2: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實質合併破産重整案

  關鍵詞:破産重整 實質合併破産 關聯企業

  案情概要: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海航集團)曾是以航空運輸、機場運營、酒店管理、金融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曾入選世界五百強,擁有境內外企業超2000余家。因經營失當、管理失范、投資失序,加之市場下行,海航集團於2017年底爆發流動性危機,並轉為嚴重資不抵債的債務危機。省高院於2021年2月裁定受理海航集團等7家公司及海航集團下屬3家上市公司及子公司重整,並在3月裁定對海航集團等321家公司實施實質合併重整,形成三家上市公司內部協同重整、非上市公司實質合併重整、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共計378家公司同步重整、聯動推進的模式。其中321家公司實質合併重整案涉及債務規模最大,審理難度較高,為社會各方重點關注。

  裁判結果:2021年10月,省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2021年12月,省高院裁定確認3家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2022年4月,省高院裁定確認海航集團等321家公司實質合併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海航集團破産案件是目前亞洲地區債務規模最大、債權人數量最多、債權人類型最多元、重整企業數量最多、法律關係最複雜、程序聯動最複雜的破産重整案件,也是我國為數不多的由省級法院直接審理的重整案件。海航集團重整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視,有關政府部門和中介機構成員組成清算組並被法院指定為管理人,在重整案件中協同作用,同時注重發揮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的作用,為國內大型企業重整的府院協同機制構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此外,該案還在債權分類、清償方案設計和引入重整信託服務、跨境破産合作等方面有不少創新,具有重要的理論研究和實務借鑒價值。海航集團重整案件的相關裁定被比利時法院認可,是歐盟法域認可的第一個中國破産案件裁定,開創了中國與歐盟在破産領域裁決相互認可的先河;也被香港高等法院認可,是香港法院認可的第一個內地法院作出的重整裁定,有效推進了香港和內地在破産領域的司法協助。該案例入選2021年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和2022中國法治實施十大事件。對於海南自貿港建設中,尤其是在“辦理破産”這一重要營商環境專項指標上,起到了重要的示範作用,為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典型案例3:東方綠洲實業有限公司訴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土地爭議

  案情概要:省政府於2021年8月27日作出琼府復決〔2021〕1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112號《復議決定》),決定:一、撤銷東方市政府作出的東府行決〔2021〕3號《關於東方綠洲實業有限公司與八所鎮小嶺村委會及島西林場93.45畝土地確權處理的決定》(以下簡稱3號《處理決定》);二、責令東方市政府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重新做出處理決定。原告東方綠洲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省政府作出的112號《復議決定》,恢復東方市政府作出的3號《處理決定》的法律效力。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駁回東方綠洲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該案是海南省首例副省長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時任副省長王斌作為省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傳遞出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堅定決心,也讓民眾更真切地體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實地感受到法律的神聖至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不斷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升國家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和服務意識,確保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具有重要意義。目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在海南逐漸制度化常態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由改革前的不足30%躍升到目前的97%以上。

  典型案例4:黃某某誣告陷害案

  關鍵詞:捏造事實 誣告陷害

  案情概要:2007年,三亞某房地産開發公司股東黃某龍、王某與海南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河南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因上述股權轉讓糾紛提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訴訟過程中,黃某某(黃某龍和王某之子)企圖通過司法掮客找審判人員疏通關係而未得逞,其父母股權糾紛案經民事訴訟再審改判和行政訴訟二審改判均敗訴。黃某某認為,其父母股權糾紛案件敗訴是因時任某中院院長李某利用職權干預案件,指使主審法官違法辦案所致。在沒有事實依據和確實證據的情況下,黃某某根據他人提供的不實信息,故意捏造李某收授鉅額賄賂及主審法官枉法裁判的事實,於2021年4月以來分別向海南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和海南省紀委監委舉報,意圖使兩人被審查調查、受到刑事追究。經海南省紀委監委調查,黃某某的舉報內容不屬實,其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違法犯罪,決定將相關問題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黃某某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檢舉、舉報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但檢舉、舉報必須實事求是,具有事實根據。黃某某因其父母股權糾紛訴訟案件,為達到非法訴訟目的,先是企圖通過司法掮客疏通關係,腐蝕審判人員,未能得逞後便捏造事實,向政法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舉報,誣告陷害審判人員,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關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規定,構成誣告陷害罪,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應予警醒。本案入選海南省紀委容錯糾錯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5:鑫海公司申請中鐵旅業公司破産清算案

  關鍵詞:破産清算 受理條件

  案情概要:2020年8月20日,生效民事判決判令中鐵旅業公司償還鑫海公司借款1250萬元並支付相應借款利息。因中鐵旅業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鑫海公司向秀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2年6月,秀英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載明中鐵旅業公司持有海南中鐵黎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股權,且4家公司均處於存續狀態。執行過程中,鑫海公司申請對上述股權進行評估、拍賣,後因難以變現又撤銷申請。除上述股權外,未發現中鐵旅業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産,秀英法院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此外,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侯某、金利源公司、尹某等亦分別向秀英法院、美蘭法院、龍華法院申請執行中鐵旅業公司清償到期債務,因未查找到中鐵旅業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産線索,三家法院均已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鑫海公司遂向海口中院申請對中鐵旅業公司進行破産清算。

  裁判結果:海口中院以中鐵旅業公司尚有其他公司股權可供執行,且鑫海公司可請求中鐵旅業公司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等為由,認定中鐵旅業公司不具備破産原因,裁定不予受理鑫海公司提起的破産清算申請。省高院二審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海口中院受理鑫海公司對中鐵旅業公司的破産清算申請。

  典型意義:“辦理破産”是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體系中的指標之一。《海南省創一流營商環境行動計劃(2020-2021)》中破産申請受理的難易程度及效率也是重要指標之一。本案中,債務人名下雖持有其他公司股權但難以變現,且以債務人為被執行人的相關執行案件已經終本,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債權人的破産清算申請。債務人的股東是否存在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是否屆滿以及認繳期限屆滿後能否實際出資,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的審查範圍。本案裁判有利於進一步明確破産申請案件的審查範圍和受理標準,統一全省法院破産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破産申請的便利程度,助力打造海南自貿港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典型案例6:南盾公司與海南省市監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反壟斷 行政處罰

  案情概要:南盾公司於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協會消防維保檢測行業分會組織下與其他會員單位達成《海南省消防協會消防檢測最低自律價決議》,約定成員單位按照設定的收費項目及對應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並通過《海南省消防協會消防維保檢測行業分會自律公約》《海南省消防協會消防維保檢測行業信用等級管理辦法》約束監督各成員單位按照最低價實施。南盾公司經營業務範圍有10余項,其2018年度銷售額約1.66億元。海南省市監局經立案調查於2020年11月作出行政處罰,認定南盾公司與其他會員單位達成的前述協議係與其他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了固定或者變更消防安全技術檢測價格的協議;達成上述協議後,南盾公司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按自律價格核算並報價,係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對南盾公司處2018年度銷售額1%的罰款約166萬元。南盾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處罰。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駁回南盾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我國反壟斷法明確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本案進一步闡明了限定最低價格屬於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行為。限定最低價格協議的本質即排除、限制競爭,損害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本案從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的立法目的出發,在認定涉案協議為壟斷協議的基礎上,根據過罰相當原則,依法支持和監督反壟斷行政執法,對海南自貿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典型案例7:京研壽光公司與新疆昌豐公司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關鍵詞:植物新品種權 臨時保護期使用費

  案情概要:“都蜜5號”是經農業農村部授權的植物新品種。京研壽光公司主張新疆昌豐公司在植物新品種權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的臨時保護期內以“世紀蜜二十五號”生産、銷售實為“都蜜5號”的種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新疆昌豐公司停止生産、銷售“都蜜5號”甜瓜種子,支付“都蜜5號”臨時保護期內的甜瓜新品種使用費、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京研壽光公司提交起訴前其單方自行委託的鑒定報告作為證據。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新疆昌豐公司向京研壽光公司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3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臨時保護期享有的追償權利的保護,對權利人起訴前自行委託鑒定的證據審查規則以及合理開支的分擔具有典型性和積極意義。我國甜瓜在世界水果生産和消費中佔有重要地位,通過司法審判全面保護甜瓜植物新品種權人的科技成果,將有利於促進種業自主創新,營造有利於創新的市場環境、法治環境。本案被訴種子的生産地為新疆,銷售地為海南,對兩地的甜瓜産業發展和社會經濟穩定具有一定影響,本案判決生效後對系列案件的處理産生了有益的推動作用,促成另案雙方當事人達成70萬元的使用費支付協議和品種權許可協議,取得了較好的示範引領效果。

  典型案例8:羊某某、李某某失火、非法狩獵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失火 非法狩獵 環境資源

  案情概要:2021年4月1日,李某某與羊某某相約到山林內熏蜂採摘野生蜂蜜,二人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局霸王嶺分局子宰管護站一排蜂窩處,點燃火把熏蜂採蜜,熏蜂過程中導致蜂窩周圍的茅草一同被引燃,引起森林火災。經鑒定,本次森林火災過火地塊面積為90.07畝(為有林地),係為I級保護林地(重點公益林),火燒林木的樹種為松樹和天然闊葉樹。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羊某某、李某某涉嫌犯失火罪對二人提起公訴,並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同時對羊某某另犯的涉嫌非法狩獵行為一併進行指控。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羊某某犯失火罪、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李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羊某某、李某某連帶承擔異地修復費用人民幣267000元、生態服務功能損失鑒定及修復方案編制費用30000元,連帶賠償被毀林地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698736.97元。

  典型意義:“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任何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破壞生態環境、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廣大人民群眾應引以為戒,牢固樹立防火安全意識,嚴控火源,防患於未“燃”。人民法院對兩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從重處罰並判處實刑,落實了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根據檢察機關提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對受損的生態環境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踐行了恢復性司法理念,維護了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充分彰顯了司法的教育、引領功能。同時,考慮到兩被告的經濟困難,判決准許兩被告通過勞務代償的方式履行異地生態修復費用,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也有助於判決內容的實際履行。

  典型案例9:誠記水行與海口市監局食品經營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食品安全 檢驗檢疫 行政處罰

  案情概要:2020年9月,海口市監局對誠記水行涉嫌經營未經檢驗檢疫冷凍食品立案調查。經查,誠記水行在2019年7月至8月期間,從上游商家海波公司購買未經檢驗檢疫的“45483大爪”“1985雞腎”“468大爪”,共計重量7280斤,累計金額134560元。誠記水行對上述産品未落實進貨查驗制度,無法提供相關檢疫證明材料。2021年6月,海口市監局對誠記水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警告;2.處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4036800元;3.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4.吊銷《營業執照》;5.經營者樓某某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産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産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誠記水行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駁回誠記水行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係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從全世界範圍來看,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打擊都極其嚴厲,我國亦多次修訂法律,不斷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本案中,涉案凍品均未經過檢驗、檢疫,部分凍品屬於非法購買並銷售的禁止生産經營的凍品,誠記水行存在明知或應知是非法産品仍經營、經營的産品來源渠道不明及非法、産品貨值金額巨大等情形,依法應予嚴懲。本案通過司法判決向社會公示,銷售未經檢疫檢驗或走私的肉製品屬於法律嚴加防範和禁止的違法行為,以身試法,必將受到嚴懲。

  典型案例10:國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及執行系列案

  關鍵詞:高效執行 助企紓困

  案情概要:申請人國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海南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實現擔保物權系列案件,因被申請人於2013年起陸續將76個集裝箱堆存於申請人的港口堆場內,此後長達數年申請人無法&&上被申請人。申請人遂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經查,涉案集裝箱全部係被申請人向案外人租用,在集裝箱堆存期間被申請人既未搬箱也未支付堆存費,且被申請人欠付集裝箱堆存費的事實已由另案生效判決確認。在本案適用特別程序審結後,被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均未提出異議。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生效後,被申請人欠付的集裝箱堆存費仍未清償,申請人遂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請對其堆場內的76個集裝箱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以實現其物權。

  裁判結果:海口海事法院簡化執行流程,採用“整體+單項”“整體”優先的創新拍賣方式,76個集裝箱以溢價三分之一的整體拍賣價成功拍賣。

  典型意義:在疫情環境下,如何為市場主體紓困解難,助力企業擺脫髮展困境,扛起司法責任擔當,成為人民法院在新形勢下的面臨的新課題。本案中,申請人作為港口企業,其堆場長期被大量閒置集裝箱無故擠佔,倉儲空間無法充分利用,加上疫情衝擊企業現金周轉緊張,生産運營受到了嚴重制約。海口海事法院採用最為簡便且司法成本負擔最輕的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便捷有效為港口企業解決資金短缺和倉儲資源受限問題,僅用時57天拍賣了涉案76個集裝箱,體現了海事司法的“自貿港速度”,也彰顯了海南法院助企紓困和“為民辦實事”的司法智慧與擔當。

[責任編輯 王雯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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