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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指“毒槍黃賭詐”,湖北省公安廳發通告敦促在逃人員自首
2021-10-23 20:57:34 來源: 湖北日報

  10月23日,湖北省公安廳發布《關于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敦促涉毒涉槍涉黃涉賭涉詐在逃犯罪嫌疑人盡快投案自首,自首期限為通告發布之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

  據悉,為嚴厲打擊“毒槍黃賭詐”違法犯罪活動,湖北公安機關于今年7月25日啟動嚴打整治突出治安問題專項行動,依法懲處違法犯罪,對相關涉案在逃人員強力追逃。同時,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予在逃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

  《通告》明確,在逃人員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依法免除處罰。此外,在逃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通告》明確,由于客觀原因,本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到司法機關投案,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話、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後到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以及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為自動投案。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通告》指出,任何個人或公司、企業、團體不得為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和交通、通訊工具,為其通風報信或者作假證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經查證屬實,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資訊的公民,都有義務向有關機關檢舉揭發,在逃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盡快投案自首。公安機關將對檢舉揭發人員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訊員 李宗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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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廳發布《關于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涉毒涉槍涉黃涉賭涉詐在逃犯罪嫌疑人盡快投案自首,自首期限為通告發布之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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