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11月2日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1日對貴州酒店集團(以下簡稱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祝勝修受賄、貪污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祝勝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對被告人祝勝修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被告人祝勝修貪污所得財物依法追繳,返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祝勝修利用擔任貴州旅游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旅集團)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酒店集團黨委副書記、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承接債券業務、認購基金等事項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90萬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2016年2月至2022年3月,祝勝修利用擔任貴旅集團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貴州飯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任),酒店集團黨委副書記、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便利,通過侵吞、虛報支出等方式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9萬餘元,其中祝勝修個人分得81萬餘元。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祝勝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其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巨大。鋻於被告人祝勝修犯受賄罪、貪污罪分別具有自首、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絕大部分已追繳到案,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