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9月2日電(記者汪軍)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2日一審公開宣判黔西南州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張謙受賄案,對被告人張謙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對被告人張謙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張謙利用擔任黔西南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州委組織部副部長,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州委常委、秘書長、州委辦公室主任,六盤水市委常委、秘書長、政法委書記,黔西南州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土地審批、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本人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48萬餘元,其中169萬餘元未實際取得。
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謙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鋻於被告人張謙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部分受賄犯罪係未遂,庭審中認罪、悔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