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制度是解決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幫助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的司法保障制度。加強司法鑒定管理,規範司法鑒定工作,對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建設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今年3月26日,《貴州省司法鑒定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決定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
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相適應
早在2005年,省人大常委會就制定&&《貴州省司法鑒定條例》,並於2011年、2012年分別作了修訂。條例頒佈實施對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審判質量和效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省司法鑒定業務不斷增長,鑒定人員和機構不斷增加。隨着司法鑒定工作的不斷發展,登記管理不規範、執業能力參差不齊、公信力不足等問題也日益凸顯,條例在司法鑒定行政管理、活動規範、行業自律等方面也已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求,種種因素制約了司法鑒定服務訴訟活動、保障司法公正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2017年中央印發專門文件,對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製作出頂層設計,要求同步推進配套制度的制定修訂,我省在配套實施方案中明確將修訂《條例》列入重點改革任務。
省司法廳廳長余敏認為,“加快推進司法鑒定管理理念、制度和實踐創新,不斷提高鑒定質量和公信力,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相適應,修訂條例十分必要。”
新修訂的《條例》共六章五十八條,從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程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司法鑒定活動進行了規範,將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以建章立制規範司法鑒定活動
為精準提升司法鑒定服務訴訟這一中心任務的質量和效能,《條例》嚴格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致力於推動司法鑒定行政管理、活動規範、行業自律等方面積極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求。
在行政管理方面,確定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准入條件避免其執業能力參差不齊,明確退出情形促進優勝劣汰;優化審批程序、明確辦理時限、確定登出情形,進一步提升評審、考核、頒發或登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或司法鑒定許可證等事項的便民服務效能;明確省、市(州)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能職責,確保權責統一。
在活動規範方面,從委託書簽訂、鑒定材料移送、提取和交接,鑒定實施、中止、終止、補充,到意見書賦碼管理、立卷歸檔,以及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後可以進行補正的情形,司法鑒定活動全周期可能涉及的每一個程序及適用程序,《條例》均一一作出明確規定。
在行業自律方面,明確司法鑒定行業協會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下,依照協會章程開展活動,對會員加強職業道德、行為規範等自律管理,同時明確行業協會負有行業監督、制定行業規範、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行為實施行業懲戒等職責。
以底線思維提高質量和公信力
司法鑒定意見作為重要的法定證據,質量高低、科學真實性直接影響到辦案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的準確性,關係到群眾的切身利益。有效杜絕人民群眾反映較多的“人情、金錢、虛假”鑒定,提高司法鑒定公信力,是需要《條例》重點解決的問題。
《條例》以底線思維提高鑒定公信力。首先是建立防止干預制度,為當事人請托説情,私下會見,以及明示、暗示、強迫違規受理案件,出具特定鑒定意見、終止鑒定等四類干預司法鑒定活動情形的,《條例》要求應當如實記錄並及時報告。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明確司法鑒定人及其近親屬因司法鑒定執業活動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辦案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採取相關措施,保護司法鑒定人及其近親屬不受傷害,從制度層面確保司法鑒定依法獨立、不受干擾地進行。
為鼓勵發現錯誤主動報告、主動補救,《條例》建立糾錯容錯機制,明確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後,司法鑒定人或者司法鑒定機構發現鑒定意見存在錯誤的,主動書面告知委託人,並採取必要補救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針對調研收集到的“司法鑒定人部分權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的問題,針對司法鑒定人執業享有的權利增加了“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參加司法鑒定教育培訓”“獲得合法報酬和出庭費用等保障”等,同時增加“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所在司法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司法鑒定教育培訓”“按照規定承辦司法鑒定援助案件”等內容,以有力措施推動司法鑒定行業高質量發展。(通訊員 王曉琳 記者 敖子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