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4月10日電(記者汪軍)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10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成員、理事會副主任張本強受賄案,對被告人張本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張本強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張本強利用擔任貴州省安順市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安順市政府副秘書長,安順市規劃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安順市西秀區委副書記、副區長、區長,貴州省關嶺縣委書記,安順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安順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項目承接、規劃設計、徵地拆遷、土地性質調整、矛盾糾紛協調解決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04萬餘元,其中485萬餘元尚未實際取得。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本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鋻於被告人張本強部分受賄犯罪係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自願認罪認罰,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張本強當庭&&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