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4月2日電(記者汪軍)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紀委監委派駐第十八紀檢監察組原副廳長級專職紀檢監察員、一級巡視員徐健生受賄案,對被告人徐健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對被告人徐健生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健生利用擔任黔西南州煤炭工業局局長,貴州省煤炭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處長,省監察廳派駐省能源局監察室主任,省煤田地質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個人和單位在煤炭經營、煤礦轉讓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41萬餘元。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健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鋻於徐健生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繳在案,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