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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發布2023年度水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例

2024-03-22 10:36:28  來源:貴州省水利廳

  為規範和維護水事秩序,保障國家水資源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改善生態環境,貴州省水利廳持續深入開展涉水領域行政執法,查處了一批違規違法行為。為發揮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現發布2023年度水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例。

黔西市水政執法現場

 一、黔南州某集團公司水土保持設施未驗先投行政處罰案。2014年1月23日,黔南州水務局依法對黔南某集團公司建設的某公路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進行了批復,該項目於 2016年3月開工建設,2020年9月項目竣工,2020年10月正式投入運行。該項目存在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就投産使用的違法問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黔南州水務局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安順某溫泉酒店未經批准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案。安順某溫泉酒店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貴州省安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迎賓路與西航路交叉處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作為溫泉洗浴用水,日均取水量小於50立方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安順市水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黃某某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渣土行政處理案。黃某某在貴陽市花溪區黨武鎮下壩村理工學院三期漣江河對岸修建採石場,開採石材用於出售給石材加工廠,殘留的石渣傾倒在河道內。其傾倒渣石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貴陽市水務管理局責令黃某某清理河道內渣石,黃某某積極整改,經貴陽貴安河長制辦公室現場覆核認定黃某某清理整改完畢,貴陽市水務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對當事人進行了批評教育。

 四、松桃苗族自治縣拆除侵佔河道經營行政強制案。近年來,松桃世昌廣場陸續出現私自建設娛樂設施,違法佔用廣場河灘地的情況,從2020年,松桃相關部門多次組織清障,均未成功。2021年松桃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法院判決松桃水務局對佔用河道的行為進行查處。松桃水務局按照行政公益訴訟判決,履行執法職能,經查,至2023年,共計14戶在世昌廣場私自搭建娛樂設施用於開展生産經營活動,侵佔河灘地7742平方米、修建構築物15623立方米、設施設備36件,涉及62人。2023年來,松桃縣水務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並多次對所有娛樂設施業主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宣傳和談心談話。2023年6月,全省啟動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松桃水務局牽頭,會同檢察院、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門多方聯動實施了強制拆除,目前所有的娛樂設施已全部拆除,並移除河道管理範圍內,挖除硬化地面8132平方米,全面恢復河道原貌。

 五、盤州市某礦業公司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行政處罰案。盤州市水務局於2019年8月26日對盤州市某礦業公司石灰石礦水土保持方案進行批復,至2022年2月,該公司未按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2022年3月,盤州市水務局依法向該公司下達了《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書》和《限期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通知書》,該公司逾期仍未繳納。2022年7月,盤州市水務局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本金7.87萬元;2.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3.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1倍的罰款。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2023年2月,盤州市水務局向該公司送達《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當事人逾期仍未履行。2023年4月,盤州市水務局向盤州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對該強制執行進行受理。

  六、江口縣某公司非法取水行政處罰案。江口縣水務局於2023年8月開展全縣地下水核查,在核查中發現某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打井取水,江口縣水務局於2023年9月1日對該公司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江口縣水務局作出了給予該公司2.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七、畢節市某公司涉嫌非法取水行政處罰案。2022年4月,群眾反映畢節市某公司擅自打井非法取水。經查,該公司在擅自修建約6立方米蓄水池一口,使用抽水泵機將水抽到畢節市七星關區鴨池鎮創美農貿市場門面內作水産品短期養殖用水,同時還存在使用地下機井的方式取用地下水的行為。2022年6月,七星關區水務局對該公司罰款5萬元,並責令補辦相關取水手續,該公司按期繳納了罰款,按整改補辦了取水許可證。

  八、都勻市某公司水土保持設施未驗先投行政處罰案。都勻市某公司於2016年3月開始建設某項目,2019年2月完工並投入使用,該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資料未按時報都勻市水務局進行備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都勻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決定給予該公司責令停止生産或者使用,並處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未在期限內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都勻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進行催告後,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都勻市人民法院准予強制執行,強制該公司繳納罰款及加處罰款共計人民幣100萬元。

  九、仁懷市某酒廠涉嫌佔用河道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案。2023年3月,仁懷市水務局向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仁懷市某酒廠佔用河岸線修建堤防和攔河壩工程的違法線索。經調查,該酒廠佔用河道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且當事人按技術審查意見對影響行洪的攔水堰拆除完畢,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事實清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仁懷市綜合執法局對該酒廠作出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處罰。

 十、貴州某農業科技公司未經批准擅自打井取水案。2023年2月23日,福泉市水務局向綜合執法局移交貴州某農業科技公司在其養殖場區存在打井取水的違法行為線索。經調查核實,該公司於2023年1月至4月期間,未經批准擅自在其公司生豬養殖場大門出口處打井取水,共計打井三口,有效取水井一口,取水目的用於農業生産(案發時,養殖生豬6000頭,取水量40噸/天),案發後於2023年4月25日補辦獲得取水許可證,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福泉市綜合執法局對其從輕處罰,作出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李濤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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