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
對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
1月12日,記者從省發改委了解到,甘肅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科學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範圍和程序、規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開範圍和程序、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等方面入手,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新階段,加快打造“誠信甘肅”。
《意見》科學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範圍和程序,對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製管理,目錄分為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依法依規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可共享數據由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負責採集並及時、準確、全面歸集至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過“數字政府”建設和“上雲用數賦智”行動,實現公共信用信息“一口採集、充分共享”。推動省級社會信用信息平台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甘肅)、省“互聯網+監管”系統以及相關部門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意見》將嚴格限定設列領域範圍,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範圍限制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同時,對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清單分為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按照合法、關聯、比例原則,依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採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現行規定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為由,在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外增設懲戒措施或在法定懲戒標準上加重懲戒。另外,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並加強信用修復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協同聯動、“一網通辦”機制,切實解決“信用修復難”問題。推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甘肅)、部門信用信息系統與“信用中國(甘肅)”網站信用修復結果互認。
《意見》強調,省、市(州)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立完善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洩露信息的,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嚴肅查處洩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嚴厲打擊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名義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的違法行為。對未成年人失信行為、受自然災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導致的失信行為以及非主觀故意、輕微失信行為,應寬容審慎進行認定、記錄和懲戒。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李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