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甘肅省蘭州市十四屆委員會原副主席李彥龍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2-11-24 10:52:20 來源: 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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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22日,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政協甘肅省蘭州市十四屆委員會原副主席李彥龍受賄案,以被告人李彥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受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李彥龍利用擔任甘肅省永登縣縣長、縣委書記、蘭州高新區黨工委書記及政協甘肅省蘭州市十四屆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項目審批、資金結算、土地使用權轉讓、就業安置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財物500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彥龍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彥龍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部分犯罪存在索賄情節,贓款贓物尚未全部追繳到案。綜合考慮被告人李彥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 王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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