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新指引規範疫情期間實名購藥
2022-01-31 08:56:02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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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春佳節將至,為貫徹落實廣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更好地保障群眾購藥安全便利,廣東省藥品監管局制定&&《廣東省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規範指引(2022年版)》(下稱《指引》),統一規範全省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持續發揮零售藥店哨點監測敏感性和警惕性,防止各地層層加碼現象以及可能出現的不作為、亂作為行為發生。

  按照《指引》,全省零售藥店要做好購買《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下稱《目錄》)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對顧客進店開展“三查驗”(全程佩戴口罩、測量體溫、出示健康碼及行程卡)、詢問購買《目錄》藥品的顧客是否有新冠肺炎十大症狀〔發熱、幹咳、乏力、嗅(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腹瀉〕、14天內旅居史等,做到及時、全面、準確地在“廣東省智慧藥監疫情防控藥店哨點監測平台”上填報購買《目錄》藥品人員信息,不得遲報、瞞報、漏報、錯報。老年人、視力聽力殘障人士、沒有智能手機等無法使用掃碼的特殊人群,藥店工作人員應當協助登記,並同時登記同住人員&&方式。

  零售藥店不得向體溫≥37.3℃或健康碼為“黃碼”“紅碼”顧客銷售藥品,應當指引有可疑症狀的購藥顧客前往附近醫療機構就診,並填寫《指引新冠肺炎可疑症狀購藥人員就診記錄》,指引“黃碼”顧客到就近核酸檢測點採樣。發現“紅碼”、可疑購藥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屬地防控指揮辦(社區“三人小組”),做好記錄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對於網售藥品企業,按照“線上線下一致”原則銷售,查驗並確保購藥人員的身份證件、電話號碼、居住地址、健康碼、行程卡、體溫、可疑症狀等信息真實有效,留存查驗證明,不得通過網絡銷售方式為發熱人員代購《目錄》藥品。無法確保以上措施落實到位的,不得通過網絡銷售《目錄》藥品。

  全省中高風險地區、封控管控區域內零售藥店,應當暫停銷售《目錄》藥品,藥品網絡銷售企業不得向上述區域所在縣(市、區)銷售配送《目錄》藥品,直至恢復為低風險地區或解除管理。

  《指引》還規定,中高風險地區、封控管控區域所在縣(市、區)應當提級管理。提級管理期間,零售藥店應當要求購買《目錄》藥品人員提供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或提醒用藥人在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直至恢復為低風險地區或解除管理。除上述情況外,全省零售藥店不得暫停營業或者暫停銷售《目錄》藥品。(記者/陳曉 通訊員/粵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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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李慶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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